信件編號: | 20210818001 | 來信時間: | 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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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類型: | 我要投訴 | 姓名: | 王**** |
內容: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是業主大會的權利;《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大會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第二款規定:業主大會可以決定決定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依法業主大會可以決定采取公開招標還是采取協議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沒有限制協議選聘的條件。《蚌埠市住宅物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市本級建立統一物業招投標平臺,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通過市物業招標平臺進行公開招投標;”?第三款規定:“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業、建筑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業,經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上述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減損了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違反立法法第八十二條第六款“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的規定;蚌埠市住宅物業管理辦法超越立法權限違法設立行政許可事項,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依法前期物業管理和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是不同的物業管理階段,涇渭分明。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規定列在前期物業管理的章節中,體例混亂,極不嚴肅。 | ||
答復情況: |
答復單位:蚌埠人大
答復時間:2022-05-27
答復意見: 尊敬的來信人: 您提出的對《蚌埠市住宅物業管理辦法》進行審查的建議收悉。我們依照《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進行了研究,認為:1.《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限定只能通過市招投標平臺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規定,與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選擇多樣性”的規定不一致;2.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對非住宅物業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作出規定,不符合《辦法》的立法目的和適用范圍;3.在前期物業管理章節部分規定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內容,不符合邏輯結構要求;4.未發現您提出的《辦法》存在超越立法權限違法設立行政許可的問題。 對于上述發現的問題,已向制定機關作了反饋并建議制定機關修改完善。目前,該《辦法》正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修改。 感謝您對人大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特此函復。
答復單位:蚌埠人大
答復時間:2022-03-03
答復意見: 尊敬的來信人:您好! 感謝您對人大工作的關心,來信已轉市人大相關工委研究辦理,目前正按相關流程審查,待審查結果形成后將及時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