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0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47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人大常委會及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在開展監督工作中發現問題及問題線索的交辦和處理工作,進一步推深做實人大監督工作,根據監督法、代表法、《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蚌埠市人大常委會機關貫徹實施監督法若干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問題及問題線索,是指市人大常委會及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在開展執法檢查、執法調研、專題視察、專題調研、專題詢問、備案審查、案件評查、信訪接待等工作中發現和提出的問題及問題線索。
人大代表集中視察時發現的問題及問題線索,由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代表聯絡辦公室)整理后,按照閉會期間的代表建議處理。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開展執法檢查、執法調研、專題視察、專題調研、專題詢問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問題線索,分別由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匯總整理,列出問題清單,提出交辦處理建議。提出的問題及交辦處理建議應堅持實事求是、突出重點、客觀公正,并明確問題辦理的責任部門和單位,于活動結束后的7個工作日內提請主任會議審定。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在開展執法檢查、執法調研、專題視察、專題調研以及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問題線索,經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會議審定后,及時向有關機關和部門交辦。
在信訪接待、備案審查、案件評查中發現的問題,分別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及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問題線索,一般采取監督意見書的形式轉交市“一府一委兩院”和相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五條 監督意見書應當寫明受監督的對象、問題的內容和來源等,經主任會議或者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同意后轉交有關機關研究處理。
由主任會議同意制發的監督意見書由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起草,經工作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和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審核后,送常委會主任審簽。
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制發的監督意見書,由相對應的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起草,經工作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審核后,送該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發。
監督意見書的格式由常委會辦公室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并結合本市實際統一制作,統一編號、印發、存檔。
第六條 市“一府一委兩院”和相關部門在收到監督意見書后,應當認真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一般應在接收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書面報告。對交辦的問題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并提交報告的,應向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提出,經常委會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同意,可適當延期報告。對監督意見書交辦問題有疑異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
第七條 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負責對監督意見書落實情況的跟蹤督辦,實行清單管理,逐一銷號。
第八條 對市“一府一委兩院”和相關部門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的關于監督意見書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經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和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審核后,報送常委會主任審簽;向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提交的關于監督意見書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經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報送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審簽。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或者建議常委會就有關問題開展詢問、質詢或特定問題調查。
第九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