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20年3月31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2023年3月30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一委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工作,切實履行市人大常委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的監督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聽取和審議“一府一委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常委會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一般應在年初安排年度工作要點時,由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進行滿意度測評的專項工作報告,并列入年度監督工作計劃。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滿意度測評項目。
第三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滿意度測評應當遵循法律法規規定,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客觀、全面、公正地進行評價。
第四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實施憲法、法律、法規,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和落實審議意見情況;
(二)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情況;
(三)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重要工作情況;
(四)法治政府建設情況;
(五)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六)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目標完成情況;
(七)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八)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
(九)處理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情況;
(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監察委員會專項工作報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六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實施憲法、法律、法規,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和落實審議意見情況;
(二)依法履行審判、檢察工作職責情況;
(三)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七條 “一府一委兩院”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報告專項工作,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議題。
第八條 專項工作報告由“一府一委兩院”負責人向常委會報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向常委會報告。
第九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由相關工作機構對議題組織開展視察、檢查或專題調研,全面了解掌握情況。被視察、檢查的國家機關和其他有關單位應按照要求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材料。
第十條 常委會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后,組織對報告進行審議。審議時,“一府一委兩院”負責人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列席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一條 常委會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后,對確定進行滿意度測評的專項工作報告,由常委會組成人員以無記名方式填寫滿意度測評表。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填寫專項工作報告滿意度測評表,應當根據下列情況進行評價:
(一)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情況;
(二)專項工作目標的實現及社會效果;
(三)報告所反映專項工作情況的真實性、全面性;
(四)報告查找問題的準確性,擬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五)對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交由研究的各方面意見的回應和處理情況;
(六)報告機關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情況;
(七)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滿意度測評結果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滿意票數達到常委會到會組成人員80%以上的,為測評滿意;滿意票數不足80%,但加基本滿意票數達到50%以上的,為測評基本滿意;不滿意票數達到50%以上的,為測評不滿意。未填寫和填寫不規范的,作為廢票處理,不計入測評票數。
測評結果為不滿意的,則該專項工作報告不予通過。測評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公布。
第十四條 專項工作報告未通過的,報告機關應根據常委會提出的審議意見認真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在下次或指定的常委會會議上報告。常委會對整改情況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仍為不滿意的,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處理意見:
(一)決定依法開展質詢或組織特定問題調查;
(二)視情啟動進一步監督程序,或向有關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第十五條 常委會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后,提出審議意見;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的,測評結果應當載入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十六條 “一府一委兩院”對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提出的審議意見,依照《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及審議意見辦理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行政區域內不屬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機關單位的專項工作報告及開展滿意度測評,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及整改情況報告、審議意見辦理情況報告,可以依照本辦法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十八條 滿意度測評結果,向市委報告,向“一府一委兩院”及市政府工作部門通報,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公報、市人大網站、代表履職平臺向市人大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