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已經2025年6月26日蚌埠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并經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18日
蚌埠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
(2025年6月26日蚌埠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體系建設
第三章 急救管理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院前醫療急救行為,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水平,促進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急救中心、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等(以下統稱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將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運送途中緊急救治和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急救中心,是指接受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指揮調度、組織實施工作的機構。
本條例所稱急救網絡醫院,是指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確定,接受急救中心指令,承擔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
本條例所稱急救站,是指根據規劃由急救中心、急救網絡醫院設置,用于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值守備勤、具體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急救車輛,是指符合衛生行業標準、用于院前醫療急救的救護車。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領導,將院前醫療急救納入本級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健全和完善財政保障機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需求相適應的院前醫療急救保障體系。
第五條 市、縣(區)衛生健康部門是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實施醫療急救網絡設置規劃;
(二)組織實施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規范和質量控制標準;
(三)對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履職情況進行指導、檢查、考核;
(四)負責院前醫療急救信息化建設;
(五)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依法查處院前醫療急救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縣(區)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處理擾亂院前醫療急救秩序的違法行為,協助對身份不明的患者進行身份核查認定,開展急救車輛注冊登記、路檢路查等日常工作,保障執行急救任務的急救車輛優先通行等;
(二)民政部門負責按照社會救助的有關規定及時做好符合社會救助條件患者的認定和救助工作;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協調保障急救站建設用地;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招聘、待遇等工作;
(五)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制定、落實院前醫療急救醫保支付政策;
(六)紅十字會負責依法開展應急救護培訓,普及應急救護和衛生健康知識。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相關工作。
第二章 體系建設
第七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綜合考慮城鄉布局、區域人口數量、服務半徑、交通狀況、醫療機構分布情況、接診能力和傳染病患者運送、隔離以及綜合封閉管理等因素,編制本市醫療急救網絡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市、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院前醫療急救執業登記。未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第九條 市急救中心統一組織、指揮、調度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具體工作,負責龍子湖區、蚌山區、禹會區、淮上和蚌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蚌埠經濟開發區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縣急救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并服從市急救中心的業務指導和指揮調度。
急救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負責院前醫療急救的日常組織和指揮調度;
(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信息化建設具體工作;
(三)參與重大活動醫療保障、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四)組織開展醫療急救專業培訓和社會培訓、醫療急救知識科普宣傳、急救醫學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服從急救中心的指揮調度,承擔指定的院前醫療急救任務;
(二)實行院前醫療急救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三)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院前醫療急救資料和信息的登記、保管和上報工作;
(四)定期開展急救知識、技能培訓和演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包括指揮調度人員、醫師、護士、急救車輛駕駛員、急救擔架員等。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接受急救中心組織的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上崗,并定期參加在崗培訓。
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急救車輛應當至少配備一名醫師、一名駕駛員和一名護士或者急救擔架員。
第十二條 指揮調度人員應當熟悉院前醫療急救知識,掌握本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和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的基本情況,具備專業指揮調度能力。
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醫師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醫師資格,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臨床類別內科、外科、急救醫學;
(二)臨床類別非本款前項規定專業的,應當在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急救醫學專業系統培訓或者專業進修,并經考核合格;
(三)中醫類別醫師應當按照其執業范圍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的護士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護士資格。
執業助理醫師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可以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急救車輛駕駛員應當具有準駕車型三年以上駕駛經歷,熟悉服務區域交通路線。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醫療急救網絡設置規劃確定的配置數量和標準配備院前醫療急救車輛。
院前醫療急救車輛實行編號管理,按照規定噴涂統一的院前醫療急救標志以及名稱,安裝定位系統、通訊設備和視頻監控系統,配備警報器、標志燈具、急救設備和藥品。
市、縣急救中心應當至少配備一輛急救指揮車。
第十四條 急救車輛由急救中心統一指揮調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應當設立急救車輛專用通道和停車位,保證通暢,禁止其他車輛停放;不具備停車條件的,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條件,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就近在公共區域施劃專用停車泊位。
第十五條 急救中心、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不得擅自中斷或者停止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確有必要中斷或者停止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應當至少于中斷或者停止服務前兩個月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該區域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不受影響。
不得將急救站、急救車輛出租、出借、承包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應急預案,配置必要的急救藥品和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設施,組織人員接受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在災害事故發生時協助院前醫療急救人員進行現場救治。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針對化工園區、高速公路等可能引發嚴重傷害和死亡區域的院前醫療急救機制,完善應急處置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做好適應不同救治類型的人員和物資儲備。
第三章 急救管理
第十八條 院前醫療急救專用呼叫號碼為“120”,實行二十四小時急救呼叫受理服務。
急救中心應當設置“120”指揮調度中心,并根據人口規模、急救呼叫業務量設置足夠數量的“120”專線電話線路、應急通信終端、受理席位和指揮調度人員。
第十九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健全院前醫療急救公共信息平臺,實現急救呼叫統一受理,急救信息多級共享,車輛人員統一調度。
推動院前醫療急救網絡與醫院信息系統連接貫通,急救調度信息與電信、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和單位信息共享與聯動,提高指揮調度和信息分析處理能力。
第二十條 “120”指揮調度中心接到急救呼叫信息后,指揮調度人員應當及時接聽呼救電話,向急救站發出調度指令,必要時可以對患者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提供急救指導建議。
第二十一條 急救站接到調度指令后,應當在三分鐘內派出急救車輛。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在保證交通安全前提下盡快到達急救現場,根據患者病情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對需要送往醫療機構搶救的患者,應當通知醫療機構做好收治準備。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在執行急救任務時,應當統一著裝和標識,攜帶相應的急救藥品和設備設施。
第二十二條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因未能與急救呼叫人員取得聯系且無法進入其住宅等現場開展急救的,可以立即請求公安機關、消防救援部門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救援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予以協助。
對有危害社會治安行為的、涉嫌違法犯罪的或者依法需要提供保護性措施的患者,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在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時,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專業機構,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專業機構應當及時配合,并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在將患者送往醫療機構的過程中,應當及時施救,密切觀察患者病情,監測生命體征,并向患者或者其親屬、監護人詢問病史,做好相關記錄。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務,患者親屬、監護人可以予以協助。
急救現場為患者所在單位、居住小區或者公共場所的,其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協助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將患者送往相應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患者或者其親屬、監護人要求送往其他醫療機構的,院前醫療急救醫師應當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風險。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院前醫療急救醫師決定送往相應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并及時通知醫療機構做好收治準備: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的;
(二)疑似突發傳染病、嚴重精神障礙的;
(三)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對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中的醫療急救,急救中心應當立即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按照統一指揮調度開展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條 急救車輛到達醫療機構后,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首診負責制原則,及時完成患者的交接,不得拒絕、推諉、拖延接收患者。
第二十七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現場搶救、運送途中救治、監護等過程的信息記錄。急救呼叫電話錄音、派車記錄資料應當至少保存二年。
院前醫療急救病歷保存時間按照門(急)診病歷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醫療急救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院前醫療急救收費項目和標準,經依法批準后向社會公布。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在工作場所和急救車輛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提供服務前告知患者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患者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院前醫療急救費用。在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中產生的道路通行費由患者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承擔;因自身原因拒絕接受已派出的急救車輛提供醫療急救服務的,應當支付已經發生的急救車輛使用費。
院前醫療急救中的醫療費用應當按照規定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 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符合救助條件的,其院前醫療急救救治費用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急危重癥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條件的患者所產生的急救費用,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和醫療機構可以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申請使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第三十條 鼓勵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協助開展院前醫療急救。
鼓勵公民幫助患者撥打“120”,可以在指揮調度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緊急救助,也可以根據現場情況開展緊急救助,為急救提供便利。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患者損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單位應當將自動體外除顫器安裝在方便取用的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導向標識,附有操作流程,落實管理責任人,并開展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
在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器械的場所,經過培訓的人員可以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器械進行緊急現場救護。
第三十二條 禁止下列擾亂院前醫療急救秩序的行為:
(一)冒用院前醫療急救標志圖案;
(二)設置“120”以外的急救服務電話;
(三)假冒“120”急救車輛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活動;
(四)惡意撥打“120”急救服務電話;
(五)阻礙“120”急救車輛通行;
(六)損毀“120”急救車輛及急救器械、設備;
(七)侮辱、毆打院前醫療急救人員;
(八)阻礙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施救;
(九)擾亂院前醫療急救秩序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撥打“110”求助的,公安機關接到求助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處置。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保障院前醫療急救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院前醫療急救經費主要用于下列事項:
(一)急救中心、急救站的建設和運行;
(二)購置、更新和維護急救車輛、急救設備、急救器械、通訊設備等,儲備應急藥品和其他急救物資;
(三)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的醫療急救保障處置;
(四)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培訓和演練,群眾性自救、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公益培訓;
(五)其他應當由政府保障的與院前醫療急救相關的事項。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院前醫療急救事業進行捐助和捐贈。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培養、聘用、待遇、職稱評定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鼓勵醫務人員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穩定和發展院前醫療急救隊伍。
執業醫師根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安排到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參與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視為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具體辦法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急救車輛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二)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
(三)在禁停區域、路段臨時停放;
(四)使用公交專用車道、消防車通道,在高速公路上使用應急車道;
(五)免交停車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急救車輛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時,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有條件讓行而不讓行的,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可以將阻礙急救車輛通行的視頻記錄等資料及時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因讓行或者參與院前醫療急救導致違反交通規則的,公安機關核實后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完善的社會急救培訓體系,制定社會急救培訓計劃,組織實施規范化培訓。
公安、交通運輸、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急救常識和基本急救技能培訓。
教育部門應當將急救知識和基本急救技能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在專業組織的指導下,開展適合學校實際和學生特點的針對性培訓,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勵志愿者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參與院前醫療急救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公民參加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三十八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紅十字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急救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公共場所、旅游景點管理單位應當配合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開展公共衛生知識、常規醫療急救知識和其他應急防護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三十九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院前醫療急救監督電話,接受舉報和投訴,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不服從急救中心的指揮調度或者不承擔指定的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拒絕、推諉、拖延接收患者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冒用院前醫療急救標志圖案或者假冒“120”急救車輛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活動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在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于《蚌埠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草案)》
起草情況的說明
——2024年12月5日在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 李 劍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市政府委托,現將《蚌埠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意義和立法必要性
(一)制定意義。為進一步提升我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能力,統籌規劃我市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對我市院前急救工作存在問題及相關從業人員需求在《蚌埠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下簡稱《條例》)中得到展現。《條例》更具可操作性,能真正解決我市院前急救工作中的問題,不斷提升我市院前急救工作水平,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二)立法必要性。1.保障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權益的需要。醫療急救服務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是政府主辦的公益事業,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眾應當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多年來,我市市區及三縣不斷加大投入,完善和加強醫療急救服務網絡,醫療急救服務能力顯著增強,醫療急救服務工作取得了較大成績。但是,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重大傳染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頻發,加之城鎮化、老齡化等帶來了院前急救服務需求的大幅增加,院前醫療急救面臨新的挑戰,需要通過立法促進醫療急救服務事業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醫療權益。
2.保障城市科學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我市醫療急救服務面臨的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市民健康意識提高、老齡化趨勢明顯、道路交通高速發展,人員密集場所和大型活動日益增加,突發事件、意外事故頻發,醫療急救服務需求以較快的速度遞增。目前,我市城鄉一體化急救網絡尚未建立,急救網絡布局不合理,偏遠鄉鎮及農村地區急救力量薄弱等問題與人民群眾的期望和對醫療急救服務需求的日益增長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因此需要通過立法推動完善醫療急救服務網絡,提高醫療急救服務能力,保障我市科學發展。
3.解決當前醫療急救服務中突出問題的需要。當前存在一些制約本市醫療急救服務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如醫療急救服務的公益性需要突出,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責應當明確和落實,醫療機構的社會責任,醫療急救服務準入和執業行為缺乏法律規范應當進一步加強,醫療急救服務資源需要更加科學地組織、協調和規劃,社會參與醫療急救服務有待于進一步規范,市民在醫療急救服務中的權利義務應當更加明確等等。需要通過立法解決這些問題,以推動我市醫療急救服務事業健康發展。
二、立法過程
(一)2024年7月初,組建了起草小組,啟動起草工作;
(二)2024年7月17日,起草小組對蚌埠市緊急救援中心、蚌埠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蚌埠市第三人民醫院院前急救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現場調研,并召開座談會。
(三)2024年7月30日—31日,起草小組赴三縣,對縣級急救中心、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開展調研座談工作;
(四)2024年8月12日—16日,起草小組赴淄博市、寧波市學習當地院前急救工作先進經驗;
(五)2024年8月19日—20日根據前期調研和意見征集座談掌握情況,參照學習省內外相關地市《條例》,征求市級各醫療機構意見,形成初稿。
(六)2024年8月21日,召開起草工作協調會,并進一步修改完善。
(七)2024年9月9日,市衛生健康委于官網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八)2024年9月12日,市衛生健康委書面征求三縣六區政府,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局、市文旅局、市市場局、市醫保局、市紅十字會、市廣播電視總臺、市電信公司等十五個部門意見,共收集意見16條;
(九)2024年10月10日,市人大組織起草小組成員就征求意見情況召開調度會。
(十)2024年11月15日,市司法局組織立法審查會。出具審查意見,已全部采納。
(十一)2024年11月15日,針對立法審查后修改內容涉及部門開展第二次意見征求。共收集意見3條,已全部采納。
(十二)2024年11月19日,市政府副秘書長解義平召開協調會,對各部門職責方面進行再協調溝通。
(十三)2024年11月19日,向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及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自規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醫保局、市消防救援局、市紅十字會、中國電信蚌埠分公司、國網蚌埠供電公司等開展第三次意見征求,共收集意見2條,已全部采納。
(十四)2024年12月4日,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并形成議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
《條例(送審稿)》共分為六章四十四條,主要分為五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部分“總則”。第1條至第7條,包括立法目的和原則、適用范圍、基本概念、政府及部門職責、社會急救、激勵政策等。
第二部分“體系建設”。第8條至第18條,主要包括急救網絡組成、網絡規劃、院前醫療機構職責、網絡管理、人員組成和配備、急救車輛配備和管理等。
第三部分“急救管理”。第19條至第37條,主要包括機構設置資質、運行管理規范、120急救專線配置及聯動協調機制、院前醫療急救全流程處置規范、應急救助、社會急救參與等。
第四部分“服務保障”。第38條至第41條,主要包括經費保障、人才培養、救護車享有的權利等內容。
第五部分“法律責任”。第42條至第43條,主要包括違反本條例的一些行政處罰措施、責任追究等。
第六部分“附則”。第44條,主要包括執行時間。
一是根據上級文件要求建立市縣鄉一體化院前醫療急救網絡體系,將市縣鄉急救體系建設納入條例,(第八條)本市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包括:(一)市緊急救援中心;(二)縣級急救中心;(三)急救網絡醫院;(四)急救站:包含鄉鎮衛生院急救站點。
二是根據座談會上急救醫生代表提出的執業醫師在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中受到執業類別的限制,在不違反《中國執業醫師法》前提下,為促進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的發展,(第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臨床和中醫類別可以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并在(第十五條第三款)中注明執業助理醫師可以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三是(第二十九條)明確醫療機構職責,不得拒絕、推諉、拖延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轉運的患者,并在(第四十二條)對拒絕、推諉、拖延接收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轉運的患者設置了處罰條款。
四是為進一步規范院前醫療急救行為,不斷提升我市院前醫療急救質量,(第三章急救管理)對院前醫療急救的全流程各環節提出了工作要求。
五是將座談會上急救醫生代表提出的酗酒者擾亂正常急診急救工作的應對問題寫進法條。(第三十四條)有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員可以向“110”求助,公安機關接到求助后應當及時派出警力到達現場處置。
六是根據本市市域、三縣調研結果,廣大院前急救工作者反饋的晉升問題寫進法條。(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執業醫師到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參與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視為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關于《蚌埠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5年6月25日在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上
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許錦標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4月28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蚌埠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審議意見進行了研究,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形成了《蚌埠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草案表決稿》)。6月16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表決稿》進行了審議。6月18日,主任會議聽取了審議結果的報告,對《草案表決稿》進行研究,決定將《草案表決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中各項“規劃”的表述較多,建議進行梳理規范。經研究,建議將第五條第一項中“醫療衛生設施布局規劃”以及第十五條第一款中“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統一修改為“醫療急救網絡設置規劃”。(《草案表決稿》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款)
二、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關于急救站的職責與第十一條關于急救網絡醫院的職責表述相近,建議合并。經研究,建議將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職責合并作為一條。(《草案表決稿》第十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院前醫療急救車輛與非急救轉運車輛容易混淆,本條例應對院前醫療急救車輛的管理、使用進行規范,不宜對非急救轉運車輛作出規定和要求政府制定管理辦法。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三款進行刪減,保留“院前醫療急救車輛實行編號管理”的內容,與第十五條第二款進行合并,同時刪除第四十六條要求市人民政府制定非急救轉運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草案表決稿》第十三條第二款)
四、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關于化工園區急救的規定表述不準確、不恰當。經研究,建議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針對化工園區、高速公路等可能引發嚴重傷害和死亡區域的院前醫療急救機制,完善應急處置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做好適應不同救治類型的人員和物資儲備”。(《草案表決稿》第十七條)
五、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要打通市區和三縣的院前醫療急救信息壁壘,做到統一調度指揮,分揀訴求信息,選派合適的急救車輛。同時建議《草案修改稿》第七條關于信息化建設的規定調整到第三章急救管理部分。法制委員會會議研究認為,建立全市統一的院前醫療急救公共信息平臺,實現急救呼叫統一受理,更有利于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經研究,建議將第七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健全院前醫療急救公共信息平臺,實現急救呼叫統一受理,急救信息多級共享,車輛人員統一調度”,并對第二款作相應修改。(《草案表決稿》第十九條)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患者或者其親屬要求送往其他醫療機構的,院前醫療急救醫師應當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風險,并采取書面或者音視頻等方式予以記錄”,該風險告知的方式容易引發醫患雙方對立情緒,且急救車輛內裝有監控設備,不需要再作特別規定。經研究,建議將“并采取書面或者音視頻等方式予以記錄”予以刪除。(《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其他部分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和序號調整等,不再一一報告。
《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并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草案表決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建議,符合本市實際,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