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現將《蚌埠市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條例(草案)》及起草說明向社會公布,征求修改意見。請于9月12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者電話方式,向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修改意見或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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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552-3122766; 電話:0552-3122880。
2024年8月29日
蚌埠市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條例
(草 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防止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及定義】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農藥包裝廢棄物,是指農藥使用后被廢棄的與農藥直接接觸或含有農藥殘余物的包裝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三條【回收處置原則】 按照“綜合施策、統籌推進、強化管理、落實責任、政府引導、多方參與”的原則,構建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轉運、處置閉環體系,推動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四條【地方政府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體系,統籌推進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等設施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指導行政村(居)科學合理設置村級回收點,負責本鄉鎮、街道農藥包裝廢棄物貯存點的設立與管理,組織實施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
蚌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蚌埠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縣(區)職責做好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督促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及其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活動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
第六條【回收主體】 農藥生產者、農藥經營者和農藥使用者應當按照“誰生產誰負責、誰銷售誰回收、誰使用誰交回”的原則,履行相應的回收義務,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責任主體不能明確的農藥包裝廢棄物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指導村居負責回收。
第七條【宣傳培訓】 市、縣(區)農業農村和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形式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的宣傳。
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利用廣播、宣傳標語、展板、信息提示屏等方式開展宣傳。
鼓勵農藥生產、經營者,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的宣傳和培訓。
第八條【回收點設立】 農藥經營者應當在門店適當位置設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裝置,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
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可以依托種植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以及其他種植戶等設立,或者單獨設立村級回收點,并配備回收裝置。
回收裝置的數量和容量能夠滿足回收需要,須有縣區統一印制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專用”標識。
第九條【貯存點設立】 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至少設立1個農藥包裝廢棄物貯存點,貯存點要有滿足分類存放要求的倉儲設施。
第十條【選址要求】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點、貯存點要遠離人員密集場所、畜禽和水產養殖場,避開加油(氣)站、供水水源和自來水廠、河塘和溝邊、生態保護區等場所、設施和區域。貯存點要有統一的醒目標識,并向社會告知。
第十一條【回收辦法】 農藥經營者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引導農藥使用者及時交回農藥包裝廢棄物,不得拒收農藥包裝廢棄物。
農藥使用者要及時收集農藥包裝廢棄物并交回農藥經營者或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點,不得隨意丟棄。
散落在田間地頭的農藥包裝廢棄物由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通過設立公益崗位、保潔員兼職給予適當補貼等方式組織撿拾回收,或采取有償回收的辦法進行回收。
第十二條【回收歸集】 回收點應當將歸集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分類進行捆扎打包,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運至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貯存點。貯存點應當及時將回收點歸集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按能資源化利用的和難以資源化利用的分別入庫登記、分類存放。
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季節特點確定貯存點的收集時間,連同負責收集人員姓名及通信方式告知各行政村(居)。
第十三條【回收貯存管理】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點和貯存點應當加強回收裝置設施、貯存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拆除回收裝置設施、貯存場所。
對收集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妥善貯存并符合環保要求,不得露天存放,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設置必要的警示標志。
農藥包裝廢棄物運輸工具應當滿足防雨、防滲、防遺撒要求,不得丟棄、遺撒農藥包裝廢棄物。
第十四條【資源化利用】 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將可以資源化利用的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按照相關規定確定的農藥包裝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十五條【轉運和無害化處置】 縣、區人民政府將難以資源化利用的農藥包裝廢棄物納入生活垃圾處置體系,協調利用生活垃圾轉運體系內車輛,將貯存點或村(居)回收點農藥包裝廢棄物集中轉運至生活垃圾處置單位。處置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置。
第十六條【建立臺賬】 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點、貯存點以及農藥包裝廢棄物轉運、處置單位均應當如實記錄農藥包裝廢棄物來源、數量和去向等臺賬信息。臺賬應當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七條【獎補辦法制定】 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實行有償回收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獎補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經費保障】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體系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籌承擔。
不明確責任主體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轉運和處置等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的協調調度、督查指導、考核評價等工作機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
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城市管理部門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巡查、檢查,對發現問題進行通報警示,及時研究處理。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之規定的,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未按規定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的,或者沒有及時把農藥包裝廢棄物按照規定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處置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法律責任】 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點未按規定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蚌埠市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條例
(草案)》起草情況的說明
——2024年8月28日在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市農業農村局局長 李 勇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市政府委托,現將《蚌埠市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條例(草案)》作如下匯報: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農藥包裝廢棄物中殘留的農藥成分可能會滲透到土壤、水體和空氣中,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土壤污染會影響土壤質量和肥力,破壞土壤生態平衡;水體污染則會威脅水生生物的生存,影響水資源的質量和利用;空氣污染會對周邊的大氣環境產生不良影響。通過立法規范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對于有效減少農業面源污染,優化和提升農村環境,保障水源、土壤、空氣等生態環境質量,保護青山綠水良田,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需要。農藥包裝廢棄物隨意丟棄在農田附近,殘留農藥可能通過雨水沖刷等途徑進入農田,導致農產品受到污染,從而影響農產品的質量和安全,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威脅。做好廢棄農藥包裝物回收處置工作關系農民利益和人民身體健康。
三是解決農藥包裝廢棄回收處置工作中存在問題的需要。我市農藥包裝廢棄物量大面廣,年產生農藥包裝廢棄物約300噸。實際工作中還存在部分農藥經營者、使用者處置不及時、不到位,農藥包裝物被隨意丟棄在田間地頭、溝渠河道的現象。雖然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中已出臺一些與農藥包裝廢棄物管理相關的規定,但這些規定還不能完全滿足我市農藥包裝廢棄物管理的實際需要,有必要立法,對相關規定進行細化,推動我市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進一步規范。
二、立法過程
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高度重視此次立法工作,今年5月,成立了以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分管領導為雙組長的立法工作領導組,統籌推進立法工作。市人大農工委、法工委、市農業農村局、市司法局四位一體,全程協同配合做好立法工作。市農業農村局成立專班,具體負責起草、立法調研等工作。
立法工作啟動以來,結合近幾年來蚌埠市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現狀、存在問題,市農業農村局牽頭開展多種形式的調研研討,著手起草工作。5月初至6月初,市農業農村局就《條例(征求意見稿)》在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未收到公眾意見反饋。6-7月,市人大農工委先后9次召集相關人員進行深入探討研究;7月5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條例》進行了公平競爭審查,該政策措施未違反公平競爭審核制度相關規定。7月15日向15家單位書面征求《條例》意見,4家單位提出的22條修改意見已全部采納。7月19日市司法局邀請市人大農工委、法工委、律師、法律顧問、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同志等召開專題研討會,對《條例》作進一步修改。7月23日,市司法局對《條例》出具審查意見。8月6日,市人大汪若懷副主任、市政府吳永彬副市長召開立法工作領導組會議,各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條例(送審稿)》。8月9日,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并形成議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22條。
第1條至第7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定義、適用范圍、回收處置原則、地方政府和部門管理職責、回收處置主體責任義務、宣傳教育等內容。
第8條至第16條,主要包括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點的建立、轉運和處置及相關安全防護措施、臺賬記錄等內容。
第17、18條,主要包括農藥包裝廢棄物有償回收獎補標準和管理辦法制定,回收處置經費保障等內容。
第19條至第21條,主要包括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22條,明確《條例》施行日期。
(一)建立健全回收體系。按照“綜合施策、統籌推進、強化管理、落實責任、政府引導、多方參與”的原則,構建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轉運、處置閉環體系,推動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在建設模式上,以縣級集中處置、鄉鎮歸集(貯存)和農藥經營者和村級回收點進行回收處置一體化建設。在回收原則上按照農藥生產者、農藥經營者和農藥使用者應當按照“誰生產誰負責、誰銷售誰回收、誰使用誰交回”的原則,履行相應的回收義務,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責任主體不能明確的農藥包裝廢棄物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指導村居負責回收。農藥經營者和各回收點建立詳細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同時要求鄉鎮貯存點和各回收點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點和貯存點應當加強回收裝置設施、貯存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拆除回收裝置設施、貯存場所。對收集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妥善貯存并符合環保要求,不得露天存放,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設置必要的警示標志。農藥包裝廢棄物運輸工具應當滿足防雨、防滲、防遺撒要求,不得丟棄、遺撒農藥包裝廢棄物。
(二)加強回收處置運行管理。農藥包裝廢棄物按照“村居回收、鄉鎮歸集、縣轉運處置”的運行模式,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加強各級回收網點日常運行管理,提高回收管理規范化水平。在推動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充分履行回收義務的基礎上,鼓勵縣、區人民政府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實行有償回收的制定獎補標準和管理辦法。同時,對不明確回收主體、散落在田間地頭的農藥包裝廢棄物由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通過設立公益崗位、保潔員兼職給予適當補貼等方式組織撿拾回收,或采取有償回收的辦法進行回收。要求各級回收網點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點、貯存點要遠離人員密集場所、畜禽和水產養殖場,避開加油(氣)站、供水水源和自來水廠、河塘和溝邊、生態保護區等場所、設施和區域。貯存點要有統一的醒目標識,并向社會告知。并保持正常開放,常態運行,在回收、轉運、貯存、處置等環節建立臺賬,臺賬資料保存兩年以上。對未按規定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的,由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三)強化科學分類處置。回收點應當將歸集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分類進行捆扎打包,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運至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貯存點。貯存點應當及時將回收點歸集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按能資源化利用的和難以資源化利用的分別入庫登記、分類存放。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將可以資源化利用的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按照相關規定確定的農藥包裝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難以資源化利用的農藥包裝廢棄物納入生活垃圾處置體系,協調利用生活垃圾轉運體系內車輛,將貯存點或村(居)回收點農藥包裝廢棄物集中轉運至生活垃圾處置單位。處置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置。
(四)明確工作職責,壓實主體責任。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體系,統籌推進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等設施建設。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指導行政村(居)科學合理設置村級回收點,負責本鄉鎮、街道農藥包裝廢棄物貯存點的設立與管理,組織實施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縣(區)職責做好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督促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及其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活動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
(五)加強督查考核,確保責任落實到位。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的協調調度、督查指導、考核評價等工作機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城市管理部門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巡查、檢查,對發現問題進行通報警示,及時研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