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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大代表吳言柱: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發布時間:2018-12-12 20:49 來源:蚌埠市人大網 點擊數: 字體:【  

          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是落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激發農業農村發展活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舉措。如:蚌埠市選擇了25個村(社區)開展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77221名村民成為股份合作制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時也成為9972萬元村集體資產的股東。

          試點村(社區)產權關系逐漸明晰,農民增收渠道得到拓寬。但是,實際工作中依然存在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存在的問題

          1、確權任務尚未完成。前期開展的集體林權和集體土地“三權”登記發證工作有待完善,比如集體土地所有權只確權登記到行政村一級農民集體而沒有確認到村民組,個別地方林權證實際未發到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集體經營性資產確權量化到戶等工作,各地開展較慢。

          2、產權流轉不規范不順暢。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權流轉雖有規章和格式合同,但執行不到位,流轉行為不規范,既有極少數村集體強制流轉農戶承包地的現象,也有少數村民因其他要求達不到,對流轉不理解、不支持、不合作,影響整體工作進度。縣域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滯后,農村產權流轉信息不暢,缺少統一規范的交易平臺。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權抵押融資缺乏統一的登記、處置辦法及配套政策,融資機制不暢、作用受限。

          3、股份合作探索不主動。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雖有自發探索,但范圍小、操作不規范、經驗不完善。絕大多數有經營性資產的村“兩委”干部認識不到位,認為股改后,削弱了“兩委”領導的權力;村級公共事業建設等資金得不到落實,影響集體的整體利益和社會效益;股權固化會導致新增人員不能享有收益分配權,造成利益分配不均;股改工作牽涉面廣、情況復雜、工作量大,易引起矛盾和問題等,以致改革力度不大,推進速度較慢。

          4、股份合作制配套支持政策待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以合作社還是以公司形式注冊成立,尚未出臺相關政策細則,涉及到稅收政策、資產產權變更登記的契稅等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登記稅費政策等。村兩委還是與集體經濟組織“一套班子、兩塊牌子”,政經難分,入市主體與市場經濟法規要求往往不符。

          二、對策和建議

          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制改革是農村生產關系的重大變革,要堅持保障農民財產權益,堅持壯大集體經濟,抓實確權,抓好流轉。

          1、繼續抓緊抓實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實現“確實權、頒鐵證”,建立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變更、抵押等內容的登記制度,強化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對集體林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三權”確權發證,認真做好查漏糾錯、糾紛化解工作,保證確權準確率,提高發證到戶率。

          2、著力推進農村產權規范有序流轉。研究制定土地流轉市場運行規范,建立土地流轉監測制度。依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息應用系統,健全土地流轉服務平臺,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布、政策咨詢等服務。支持村集體開展委托流轉服務,加快打造縣鄉聯動的縣域農村產權交易平臺。

          3、積極探索集體資產股份的有償退出權和繼承權。對于有償退出權,明確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的范圍、條件和程序,建立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機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于繼承權,在尊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愿的基礎上制定具體辦法,重點探索具備法定繼承人資格但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繼承集體資產股份的規則,以及繼承人與集體的關系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影響。

          4.完善農村財務管理體制。有關部門盡快制定有關農村集體財務和村黨支部、村委會財務管理規范性管理辦法,明確管理范圍、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建議仍實行“村帳鄉管”的管理體制,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委托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代理中心管理;村黨支部、村委會財務由鄉鎮財政所管理。

          (淮上區人大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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