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審計查出問題
整改工作實施細則
(2020年3月31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蚌埠市委關于完善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機制的意見,進一步加大對市本級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的監督力度,增強審計監督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安徽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市政府審計工作報告中揭示的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將每年聽取和審議市政府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列入年度監督工作計劃。
第三條 市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后的六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一)市本級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由市政府負責人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口頭報告整改情況。
(二)未按時完成整改工作的被審計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三)市審計機關移送市公安機關、財政機關、稅務機關的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由接受審計移送問題線索機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查處情況;移送市公安機關的問題線索同時抄送市檢察機關。
(四)市審計機關移送市監察機關查處的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查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五)特殊情況需要延遲報告的,應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
第四條 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應與審計工作報告揭示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相對應,客觀、全面、真實地反映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或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并附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清單。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清單應當細化,與審計工作報告所附查出問題清單相對應,詳細說明下列內容:
(一)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和處理情況;
(三)尚未整改的問題、原因及完成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時限;
(四)市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市政府要加強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的組織領導,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審計工作報告的決議或印發審議意見十五日內,通知相關被審計部門單位,及時布置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并督促檢查被審計部門單位落實決議或審議意見。要建立健全整改督查和責任追究機制,切實抓好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將被審計部門單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作為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 市審計局要切實做好督促整改工作,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及市政府要求,指導相關被審計部門單位完善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方案,對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促,及時掌握審計查出問題整改進展。發現問題,及時指正并報告市政府。
第七條 被審計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主要負責人為整改第一責任人。要細化實化舉措,明確具體責任人、整改內容和時限,確保審計查出的問題整改到位。
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審計整改工作負有領導監督責任。本部門單位整改結果要及時向市政府或主管部門報告,并書面報送市審計局。
第八條 市財政局要認真研究解決審計查出的預算收支管理、資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利用審計結果,進一步完善預算編制和預算管理制度,加強預算監督工作。
第九條 市直有關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內部審計制度建設,對內部審計查出的問題,要及時整改,嚴肅處理,不斷加強內部控制,規范管理行為。
第十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會同相關專門委員會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和移送問題線索查處情況進行跟蹤調研,加強持續監督,分別提出調研報告。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根據調研視察情況匯總提出調研報告,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一條 市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將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送交市人大常委會。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就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作出決議,市政府應當在決議辦理的規定期限內就決議的落實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作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開展專題詢問或進行滿意度測評,按照《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辦法》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人大常委會將依法組織開展質詢或者特定問題調查,必要時可責成有關機關或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對審計查出問題拒不整改的;
(二)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三)整改中弄虛作假的;
(四)不如實報告整改情況的;
(五)應當追究違法違紀責任而未追究的。
第十五條 按照“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開原則,做好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信息公開工作。市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將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向社會公開。
負有整改責任的部門單位應當將本部門單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蚌埠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監督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