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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9-09-30 09:17 來源:蚌埠市人大網 點擊數: 字體:【  

          1997926日蚌埠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823日蚌埠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做好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安徽省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提出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決定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閉會期間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或者通過人大代表議案建議辦理網絡平臺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條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是執行人大代表職務,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重要形式。

          第四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案。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聯名提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書寫,其中書面提出的應當使用統一印發的《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和《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并親筆簽名。

          第五條 下列情況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涉及解決人大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問題的;

          (二)代轉人民群眾來信的;

          (三)屬于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四)沒有具體內容的;

          (五)其他不應當作為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第六條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其內容及時交有關機關和組織辦理。

          屬于市人民政府承辦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具體交辦事宜。

          屬于市人大常委會、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有關機關承辦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交辦和具體協調工作。

          第七條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內容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由承辦單位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聯系協商,提出辦理意見;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提出有關辦理意見,并函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負責答復代表。

          第八條  承辦單位接到交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認為其內容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在收到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經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誤和自行轉辦。

          第九條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制度,嚴格辦理程序,提高辦理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必須認真辦理,能夠解決的,應抓緊落實;暫時難以解決的,應創造條件解決;不能解決的,應當如實向代表說明情況。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時,應當主動與代表聯系溝通,充分聽取意見,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代表參與研究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書面答復代表。對于涉及面廣、處理難度較大,不能如期答復的,必須及時向代表和交辦機關說明情況,但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對于內容相同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并案辦理,但應當分別答復代表。

          對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結后,必須逐人答復。對代表團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結后,應當答復代表團負責人,由其轉告本代表團代表。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所屬部門或者下屬機構辦理的,仍由原承辦單位答復代表。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復,應當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發,以公文()形式寄發代表,同時抄送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通過人大代表議案建議辦理網絡平臺交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答復函經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發后,通過相應的網絡平臺答復人大代表。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向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或領銜代表發送《蚌埠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征詢對辦理工作和辦理結果的意見。代表應如實填寫征詢意見表,并及時寄送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對通過人大代表議案建議辦理網絡平臺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可通過相應的網絡平臺反饋。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收集匯總代表對辦理情況的意見,向主任會議報告,同時抄送有關機關和組織。

          第十六條  代表對承辦單位答復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當重新辦理,并在兩個月內再次書面答復代表。

          第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可以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組織代表對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視察和檢查;代表有權對有關機關、單位負責人依法提出詢問和質詢。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承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檢查督促。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要建立健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結果公開機制,按照誰主辦、誰答復、誰公開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等內容外,應當在答復人大代表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單位網站、人大網站以及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對辦理復文主動予以全文公開。市政府關于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年度辦理情況報告和通報應在政府網站公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就每年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可以結合審議報告,對辦理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或專題詢問。

          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結率、滿意率、解決率,以及每件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解決情況、未解決原因及下一步打算等匯總形成年度辦理情況統計表,印發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向全體代表通報,接受代表監督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就每年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情況進行調研,并形成調研報告。   

          第二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中推諉責任、拖延應付、不認真辦理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進行刁難、威脅、打擊報復的,根據情節責成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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