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0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人大監督司法工作,促進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公正司法、嚴格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司法機關)的司法執法工作。
第三條 常委會應當依法監督司法工作,集體行使監督職權,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重點解決司法工作中的共性問題,督促司法機關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促進司法機關提升司法公信力。
常委會對監督司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第四條 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委會監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日常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以下簡稱內務司法委員會)在常委會的領導下,協助常委會開展監督司法工作。
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內司工委)根據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的決定,承辦有關監督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五條 常委會開展監督司法工作,可以采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任命人員的履職報告、滿意度測評、專題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形式。
內務司法委員會開展監督司法工作,可以采取聽取司法機關司法執法案件辦理情況的年度報告和有關案件辦理情況的匯報、聽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年度報告、開展專項案件質量評查活動等形式。
內司工委做好日常監督司法工作,受理轉辦督辦涉法涉訴問題,聽取有關案件辦理情況的匯報;起草監督司法工作的年度計劃,經主任會議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常委會或者內務司法委員會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和監察司法工作咨詢專家(以下簡稱咨詢專家)參與監督司法的相關工作。
咨詢專家由常委會法律顧問、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資深辦案人員、執業律師以及法學專家等人員組成。內司工委對各方面推薦的人選組織審核后,提出建議名單,報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章 對司法機關工作情況的監督
第七條 內司工委應當于每年年末根據市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司法機關工作集中反映的問題、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調研視察和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人民群眾反映比較集中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以及司法機關的意見,向常委會提出下年度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或者執法檢查議題的建議,經主任會議通過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司法機關專項工作報告或者執法檢查報告,可以采取案件質量評查、滿意度測評等方式,也可以就該項工作作出決議、決定。
內務司法委員會可以建議常委會開展專題詢問、質詢或者啟動特定問題調查,相關工作方案經主任會議通過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司法機關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及時研究處理常委會、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主任會議的決定,按照相關規定反饋辦理落實情況。
內司工委應當對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辦理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并將相關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常委會聽取和審議。
第十條 司法機關應當將其制定的重要文件連同起草說明、制定依據等參考資料,在其文件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內務司法委員會。
報送的重要文件范圍: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實施意見;
(二)司法體制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三)重要的工作制度機制規定。
第十一條 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上年度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形成年度報告,于三月底前報送內務司法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主任會議聽取。
年度報告中應當包括:
(一)抗訴書、檢察建議、糾正意見等法律監督文書發出情況;
(二)有關單位的辦理、整改情況;
(三)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常委會或者專門委員會應當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和有關單位接受監督情況納入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政府組成部門年度工作報告的審議、評議內容。
第三章 對司法執法案件的監督
第十三條 司法機關應當將上年度司法執法案件辦理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于三月底前報送內務司法委員會。
第十四條 司法執法案件辦理情況的年度報告,應當全面準確反映本機關司法執法辦案情況,客觀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
第十五條 內務司法委員會可以結合本年度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司法機關專項工作報告或者執法檢查的議題、司法執法案件辦理情況報告的內容、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以及司法機關的建議,要求司法機關在本年度六月底前對上年度已辦結的某類案件辦理質量進行自查,并向內務司法委員會報送案件質量評查報告。
第十六條 內務司法委員會可以組織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咨詢專家成立案件質量評查組,對該類案件的辦理質量進行抽查,梳理分析類案辦理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形成案件質量評議意見。
內務司法委員會可以提請主任會議聽取司法機關案件質量評查報告和案件質量評議意見;主任會議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常委會聽取和審議。
第十七條 內務司法委員會對下列案件中當事人和社會反映強烈的,可以聽取司法機關有關辦理情況的匯報:
(一)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駁回抗訴的案件,長期未執結的案件,以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提出抗訴和檢察建議的案件,以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公安機關立案后長期未辦結的案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又決定撤銷的案件,以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四)司法行政機關刑事執行案件,在律師、公證、司法鑒定等管理工作中查處違反法律法規、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存在突出問題的,可以提請主任會議研究后,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建議。主任會議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常委會聽取和審議。
第十八條 內務司法委員會對下列途徑反映的涉法涉訴問題,交由相關司法機關處理:
(一)常委會及其工作機構在視察、調研、執法檢查和審議中發現的問題;
(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轉辦或者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請監督的問題;
(三)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問題;
(四)常委會信訪機構在接待處理來信來訪中,轉交給內司工委處理的問題;
(五)內司工委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需要監督的問題。
第十九條 內司工委負責對涉法涉訴問題統一登記,根據反映的情況進行分類處理:
(一)對審查認為原處理結果基本正確或者屬于一般問題的案件,列為一般監督案件,函轉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二)對審查認為原處理結果可能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者辦理程序上存在重要問題的案件,可以委托咨詢專家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經內司工委主任提請內司工委研究后,列為重點監督案件,函轉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告處理結果;
(三)對審查認為原處理結果可能存在嚴重錯誤或者辦案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案件,可以向司法機關和當事人了解情況,可以委托咨詢專家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經內司工委主任提請內務司法委員會研究后,列為重大監督案件,函轉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告處理結果,同時函轉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處理;
(四)對審查后發現反映的問題已經司法機關做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終結處理的、內務司法委員會已經處理過又重復來信來訪的案件,一般作留存處理。
第二十條 監督事項的辦理規程:
(一)司法機關對要求報告處理結果的案件,一律立卷,存檔備查;
(二)司法機關應當在接到轉辦函后的三個月或者規定期限內報告處理結果。報告中應當包括案件基本情況和處理結果、辦案過程、本機關對案件辦理質量的審查意見以及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三)司法機關超過規定期限未報告處理結果的,內司工委可以向有關司法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發督辦函;
(四)對司法機關報告的處理結果,內司工委通過上級和下級人大常委會內司工委、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常委會代表聯絡機構向反映人反饋;屬于常委會信訪機構接待處理的來信來訪,內司工委會同常委會信訪機構答復信訪人;
(五)反映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且內司工委認為還有需要詢問的情況,可以要求有關司法機關做進一步解釋說明;
(六)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有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可能違法辦案需要進一步調查的,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決定成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向常委會報告;
(七)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轉辦的涉法涉訴問題的辦理反饋情況,作為常委會專項工作審議、述職評議和任免工作的參考。
第二十一條 內司工委應當定期分析研究涉法涉訴問題,對反映比較集中的傾向性問題,向有關司法機關通報,聽取有關情況說明,必要時,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四章 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任命的審判員、檢察員,應當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內報告一次履職情況。
第二十三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口頭報告,接受審議。其他審判員和檢察員向內務司法委員會作書面報告,接受評議。
評議結果向其所在單位及本人反饋,記入審判員、檢察員司法檔案;抄送相關單位,作為相關單位了解、考察報告人員履職情況以及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四條 內司工委會同人事代表選舉工委在每年年初與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會商,形成本年度聽取審判員、檢察員履職情況報告的工作方案,提請主任會議通過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對常委會任命的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履職情況的監督,按照《市政府組成部門向市人大常委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書面報告年度工作情況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常委會或者內務司法委員會可以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通過旁聽庭審、案件質量評查、詢問、座談走訪等方式,了解報告人員履職情況,征求對報告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內務司法委員會在監督工作中發現有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職或者在接受監督中存在問題的,可以提請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后,對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工作人員進行通報批評,并責成有關司法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對存在嚴重問題且屬于常委會任命的人員,可以提請常委會依法免職或者撤職。
第二十八條 內務司法委員會在監督工作中發現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應當將線索及時移送市監察機關;發現涉嫌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應當將線索及時移送市檢察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與常委會以前通過的監督司法工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 各縣、區人大常委會對本級司法機關的監督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