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加強同人大代表的聯系,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在要求。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積極探索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更好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代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和各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共同做好聯系代表工作,委托蚌埠軍分區做好駐蚌部隊市人大代表聯系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和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同代表保持密切聯系。
第三條 聯系代表的主要內容包括: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情況征求意見等。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根據代表所在行業、知識結構等,通過專題培訓、以會代訓、集中授課、老代表介紹履職經驗等形式,或委托各縣(區)人大常委會開展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的學習培訓,提高代表依法履職水平。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應當定期接待市人大代表,每月15日為接待代表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重要會議及活動,可以順延調整。接待代表日的組織工作由市人大常委會人選工委(代表聯絡辦)牽頭實施,辦公室、研究室配合。
主任會議成員所分管的相關工委室應當安排人員陪同參加接待活動,協助處理有關問題。對接待過程中代表反映的問題,提出的意見、建議,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根據會議議題,邀請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并可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在會后主持召開列席代表座談會,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市人大代表每屆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不少于一次。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的執法檢查、專題詢問、滿意度測評等活動,邀請相關方面的代表參加,并提前通知代表做好準備。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委會同人選工委(代表聯絡辦),組織代表參加見證司法活動,讓代表更好了解司法活動過程,加強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每年定期召開政情通報會,由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向代表通報有關工作情況。代表就所關心的問題現場提問,相關負責人當場回答。
第十條 每年年底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集中開展走訪代表活動,主要圍繞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征求代表意見,了解代表履職及工作和生活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根據對口聯系安排經常走訪代表。到基層調研時,應走訪當地的市人大代表,聽取他們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通過代表履職平臺,建立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系代表常態化機制。完善代表基本信息,暢通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反映的渠道,為代表履職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有關組織、部門,對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以及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應當按照規定認真研究辦理并答復代表。
第十三條 在每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一個月以前,市人大常委會將開會的日期和建議會議的主要議程通知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會前集中視察活動,為審議大會各項報告、議案做好準備。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系安排本級或者上級的人大代表持證就地視察。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五條 按期給代表寄送《蚌埠人大》刊物、《蚌埠市人大常委會公報》和有關學習資料,幫助代表了解情況,開展工作。市人大常委會開展的立法、監督等工作情況,應按照規定向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加強聯系代表日常服務工作,保證代表聯系電話、信函、工作群等多種聯系方式的有效、暢通。市人大常委會人選工委(代表聯絡辦)應及時匯總、登記、整理、交辦代表通過各種方式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七條 每屆市人大成立后,按照便于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分選舉單位建立市人大代表小組。市人大代表按照所在行政區域編組,也可以按照代表所屬系統或行業編制若干專業代表小組。每個代表小組推選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并明確一名聯絡員。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市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十九條 認真總結交流市人大代表及代表小組開展活動的情況和經驗。每屆內組織開展一次評選表彰代表活動積極分子、先進代表小組和優秀聯絡員活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29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系市人大代表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