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依照《蚌埠市市級機構改革實施意見》,蚌埠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蚌埠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代表聯(lián)絡辦公室)更名為蚌埠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更名后,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職務名稱相應變更,不再重新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