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去:
崔靜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刁元戰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員職務;
劉雪峰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張志榮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任意鑫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