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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龍子湖景區條例

          發布時間:2020-04-20 16:19 來源:蚌埠市人大網 點擊數: 字體:【  

          蚌埠市龍子湖景區條例

          20151228日蚌埠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63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2018427日蚌埠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改  根據20186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批準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2019124日蚌埠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03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龍子湖景區的保護有效管理永續利用景區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龍子湖景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龍子湖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

          龍子湖景區以下簡稱景區是龍子湖風景名勝區的組成部分其范圍北起淮河東沿環湖東路仇崗路京滬鐵路貨運線曹山路南至黃山大道西沿解放路環湖西路雪華山西路勝利東路珠城路淮河東路圈堤東路至淮河面積18.1平方公里

          第三條   景區內文物宗教活動場所烈士陵園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景區保護和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基礎設施和文化旅游設施建設保障景區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經費投入

          市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和龍子湖區蚌山區人民政府按照管轄范圍和工作職責做好景區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景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景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龍子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具體實施龍子湖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龍子湖風景名勝區規劃是景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景區詳細規劃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主管部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承擔景區詳細規劃編制的有關具體工作景區詳細規劃應當符合龍子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基礎設施旅游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并明確建設用地范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景區詳細規劃依法報請批準前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經批準的景區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修改意見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會公眾和專家意見并按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八條   專項規劃涉及景區的應當征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九條   禁止違反景區規劃在景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景區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景區規劃逐步遷出

          禁止違反規劃在景區內新建或者擴建商品住宅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劃侵占出讓或者變相出讓景區土地等資源

          第十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景點和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在景區內從事法律法規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法辦理規劃用地等審批手續項目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二條   依法獲得批準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施工及時清除棄土棄料和施工圍堰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擅自改變項目建設位置規模形狀不得影響水工程安全和運行管理不得損害景區的生態環境

          在景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依法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綠化環保消防防洪供電給排水環境衛生水土保持等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章      

           

          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景區資源保護

          管理制度制定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制

          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景區綠化護林防火水土保持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第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景區植被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景區內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林相改造品種更新及景點建設確需砍伐移植的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景區內禁止采集動植物標本野生藥材確需采集的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景區內禁止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景區內禁止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第十六條  景區內的水資源水環境除按照規劃要求整治利用外應當保持自然狀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圍圈填堵水體水面

          景區內建設項目在河湖管理區域內的或者取用龍子湖水資源的應當經論證后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  龍子湖常水位應當保持1985國家高程基準17.5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雨情水情依據相關調度辦法及時引水排水

          第十八條  景區內應當實施雨污分流限期完善雨污分流制管網設施規劃和建設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龍子湖水體排放生產生活污水禁止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九條  市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和龍子湖區蚌山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農業環境保護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減少對土壤水體的污染和破壞減輕農業面源污染景區水體

          疏浚整治河塘治理黑臭水體

          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施肥組織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生物農藥

          推行人畜糞便秸稈等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發展有機農業和生態農業

          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龍子湖水體的日常維護防治污染組織清淤有計劃地種植有利于凈化水體的水生植物和生態林木有計劃地放養有利于凈化水體的魚類和底棲動物加強龍子湖濕地保護與修復改善景區生態環境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生態補水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龍子湖及進入龍子湖水系的水體進行監測依法公開水質信息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污染景區大氣的行為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

          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燃放煙花爆竹

          其他污染大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在劃定的水域時段外垂釣或者游泳攜動物進入水體

          在水體及沿岸清洗車輛洗涮器具或者衣物

          擅自捕撈水生動植物

          在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

          獵捕鳥類等陸生野生動物

          栽植放生外來物種和破壞景區生態平衡的本地物種

          擅自駕駛摩托艇船舶和從事空氣動力飛行

          損壞綠地草坪攀折釘拴林木擅自采摘花草果實

          露天燒烤或者在山林內使用明火丟棄火種

          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垃圾

          十一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懸掛張貼影響景觀的物品

          十二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出店經營

          十三傾倒拋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或者丟棄遺撒其他固體廢棄物

          十四其他破壞景區資源損毀公共設施妨礙游覽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景區資源的自然特點和文化內涵培育特色旅游項目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第二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科學管理景區資源

           

          完善服務設施改善游覽條件設置游覽標志路標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景區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游覽安全管理設置安全警示標牌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公布舉報投訴方式

          第二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景區規劃資源承載能力和功能需要合理布局經營服務網點

          第二十六條   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經營服務網點規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采取公開公平的競爭方式確定經營者被確定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開展經營活動

          經營者應當繳納景區資源有償使用費景區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門用于景區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景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景區內從事觀光游覽等經營服務的車輛船舶應當采用清潔能源按照規定配備安全設施

          游覽車輛船舶營運的線路和停靠站點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設定

          第二十八條   在景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主管部門批準

          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

          開展水上訓練比賽

          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景區主要出入口設置信息公開載體公開景區布局景點分布旅游路線及服務設施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景區道路和車流客流大型群眾性活動等具體情況依法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在景區內的企業兼職或者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批準實施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景區內從事法律法規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侵害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每棵樹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其他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在景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景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占用圍圈填堵水體水面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予以處罰

          有第一項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有第二項行為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第三項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第四項行為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第五項行為的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有第一項行為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有第二項行為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第三項行為的沒收捕撈工具捕撈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有第四項行為的沒收漁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

          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有第五項行為有獵獲物的處相當于獵獲物價值五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有第六項行為栽植放生外來物種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栽植放生破壞景區生態平衡的本地物種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有第七項行為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有第八項行為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第九項行為露天燒烤的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在山林內使用明火丟棄火種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有第十項行為隨地吐痰的處五元以上二十五元以下罰款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垃圾的處五十元罰款

          十一有第十一項行為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的處五十元罰款懸掛張貼影響景觀的物品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十二有第十二項行為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十三有第十三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以上違法行為中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從事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或者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的

          未設置景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的

          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的

          擅自修改景區規劃的

          違反規定審核或者批準景區建設活動的

          違反景區安全管理規定的

          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景區內的企業兼職或者從事營利性活動以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關部門已經予以處罰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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