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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0-10-22 09:46 來源:蚌埠人大 作者:蚌埠市人大 點擊數: 字體:【  


          20191030日蚌埠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912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2020827日蚌埠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改  根據20209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批準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第一章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質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市場運作循序漸進的原則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第五條   本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為基本分類標準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生活垃圾特性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方式和處置利用予以調整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行政事務管理中心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

          市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考核和監督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備案核準和審批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布局和用地審批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查審批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指導和監督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

          教育公安財政農業農村商務外事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等嚴禁挪作他用

          第九條   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應當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常識的宣傳動員工作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常識納入本市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教育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和新興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常識的公益宣傳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行政事務管理中心共同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示范等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編制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產量預測和處理流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總體布局以及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十二條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

          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商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資源節約與生產生活安全等要求推動企業清潔生產

          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優先使用可循環易回收的產品和生物基可降解制品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推行綠色辦公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的辦公用品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十六條   餐飲娛樂賓館商場等服務性行業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鼓勵引導消費者使用可重復利用的物品低碳生活合理消費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提供多種規格封裝袋可循環使用包裝袋等綠色包裝選項并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減少電商郵件快件二次包裝

          鼓勵餐飲經營者選擇環保紙袋或者易于降解的包裝材料逐步減少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裝和一次性餐具

          第十八條   農業農村商務外事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的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鼓勵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配置生活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商務外事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

          廢舊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可回收物經營者進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場所  

          第二十一條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以及園林綠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場所由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由單位自行管理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住宅小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部門或者管理部門委托的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機場車站碼頭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其他場所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行政事務管理中心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按照分類要求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

          開展宣傳工作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至集中收集點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車輛順利作業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臺賬并報送屬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管理責任人發現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分類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應當及時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向屬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舉報并協助調查

          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服務內容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四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許可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

          生活垃圾經營性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經營許可證簽訂生活垃圾經營服務協議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應當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對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發現管理責任人送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同時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行政事務管理中心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行政事務管理中心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企業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向屬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舉報并協助調查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應當執行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配備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運輸車輛實行密閉方式運輸保持運輸車輛完好外觀整潔

          及時保潔復位集中收集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清理作業場地保持周邊環境衛生整潔

          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協議約定的轉運設施或者處置場所

          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臺賬并報送屬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第二十七條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轉運設施的管理合理劃分轉運范圍優化資源配置生活垃圾轉運設施的設置和運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設置生活垃圾轉運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技術規范

          生活垃圾轉運產生的滲濾液應當按照國家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處理后排放

          生活垃圾在轉運設施內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可回收物應當采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處置

          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屬于危險廢物的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廚余垃圾應當采用產沼焚燒生化處理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其他垃圾應當采用焚燒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生活垃圾處置企業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發現收集運輸企業送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同時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處置企業應當執行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進行處置

          按照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

          對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以及導致的周邊土壤污染等進行處理并按照規定進行環境修復

          建立生活垃圾處置臺賬并報送市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商務外事等部門應當推進生活垃圾收運系統與再生資源回收系統融合發展引導企業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和分揀中心規范回收市場秩序促進可回收物循環利用

          鼓勵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舊物資可以通過互聯網平臺電話預約等方式上門回收

          鼓勵企業采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快遞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鼓勵企業開發生活垃圾就地處置集中處置和再生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政府績效考評體系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對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本企業應急方案并報屬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處理信息公開制度利用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2345市長熱線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投訴

          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

          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或者未對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的

          未配備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運輸車輛未實行密閉方式運輸或者未保持運輸車輛完好外觀整潔的

          未及時保潔復位集中收集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者未清理作業場地的

          未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協議約定的轉運設施或者處置場所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生活垃圾處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正常運行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或者未及時處置生活垃圾的

          未按照技術標準處置或者混合處置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

          未對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

          噪聲以及導致的周邊土壤污染等進行處理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環境修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生活垃圾處置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處罰

          第四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未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職責的

          未按照要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

          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受理查處的

          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電池廢燈管燈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和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廢相紙等

          廚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腐爛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殼禽畜產品內臟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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