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5日蚌埠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防止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業生產過程中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農藥包裝廢棄物,是指農藥使用后被廢棄的與農藥直接接觸或者含有農藥殘余物的包裝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三條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實行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主動履行回收義務與政府支持引導相結合的原則,按照村歸集、鄉鎮貯存、縣(區)轉運、專業機構處置的模式構建閉環運行體系。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回收處置體系,統籌推進回收處置等設施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體系建設與管理,組織實施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相關工作。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藥包裝廢棄物產生情況的調查監測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活動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農藥包裝廢棄物無害化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
發展改革、財政、商務、市場監管、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相關工作。
第六條 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培訓、發放明白紙、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的宣傳。
鼓勵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社會組織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的宣傳和培訓。
第七條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積極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
農藥經營者應當通過下列方式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
(一)登記購買者姓名、聯系電話和購買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等信息;
(二)告知購買者,使用后將包裝廢棄物交回或者投放到村級回收點;
(三)設立回收裝置,回收其銷售農藥的包裝廢棄物。
第八條 農藥使用者應當及時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回農藥經營者或者投放到村級回收點,不得隨意丟棄,不得在河湖溝渠中直接清洗農藥包裝廢棄物。
散落在田間地頭的農藥包裝廢棄物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撿拾回收。
鼓勵縣(區)人民政府采取以物換物、現金回收等方式,有償回收本轄區農藥包裝廢棄物。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制定有償回收指導價格標準,縣(區)人民政府制定有償回收管理辦法。
第九條 村級回收點可以依托農藥經營門店,以及種植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設置;無法依托的,由村民委員會設置。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農藥包裝廢棄物集中貯存點,存放農藥經營者、村級回收點歸集的農藥包裝廢棄物。
集中貯存點應當有滿足分類存放要求的倉儲設施,明確管理人員。
集中貯存點應當設立在交通便利的地方,符合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安全衛生防護等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農藥經營者、村級回收點回收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分類捆扎打包,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歸集至集中貯存點。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季節特點確定集中貯存點的收集時間,連同具體位置、管理人員姓名和聯系電話等,告知農藥經營者和村級回收點。
集中貯存點應當將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分類登記、存放。
第十二條 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村級回收點、集中貯存點應當加強回收裝置、貯存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關閉回收裝置、貯存場所。
回收點設置、回收裝置的數量和容量應當滿足回收需要。回收裝置、貯存場所應當設置統一的醒目標識。
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妥善貯存,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不得露天存放。貯存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可以資源化利用的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依法確定的資源化利用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未作資源化利用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集中轉運至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農藥包裝廢棄物提供或者出售給無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十四條 運輸農藥包裝廢棄物不得與生活垃圾等其他物品混裝,不得丟棄、遺撒;運輸工具應當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
第十五條 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村級回收點、集中貯存點應當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如實記錄農藥包裝廢棄物來源、數量和去向等信息,并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可以統籌生態環境保護與資源化利用等資金,用于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體系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以及有償回收。
第十七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定期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督導、檢查,及時研究處理發現的問題。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結合農藥標準化經營門店建設、農藥經營門店信用評級等活動,督促農藥經營者履行回收義務。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農藥使用季節和高峰時段,加強對種植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情況的監督管理,督促履行回收義務。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對違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農業農村和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對舉報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農藥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未設立回收裝置回收其銷售農藥的包裝廢棄物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農藥使用者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及時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回農藥經營者或者投放到村級回收點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村級回收點、集中貯存點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蚌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蚌埠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本市行政區域內涉農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依照本條例做好轄區內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關于《蚌埠市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
條例(草案)》的說明
——2024年8月28日在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市農業農村局局長 李 勇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市政府委托,現將《蚌埠市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農藥包裝廢棄物中殘留的農藥成分可能會滲透到土壤、水體和空氣中,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土壤污染會影響土壤質量和肥力,破壞土壤生態平衡;水體污染則會威脅水生生物的生存,影響水資源的質量和利用;空氣污染會對周邊的大氣環境產生不良影響。通過立法規范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對于有效減少農業面源污染,優化和提升農村環境,保障水源、土壤、空氣等生態環境質量,保護青山綠水良田,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需要。農藥包裝廢棄物隨意丟棄在農田附近,殘留農藥可能通過雨水沖刷等途徑進入農田,導致農產品受到污染,從而影響農產品的質量和安全,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威脅。做好廢棄農藥包裝物回收處置工作關系農民利益和人民身體健康。
三是解決農藥包裝廢棄回收處置工作中存在問題的需要。我市農藥包裝廢棄物量大面廣,年產生農藥包裝廢棄物約300噸。實際工作中還存在部分農藥經營者、使用者處置不及時、不到位,農藥包裝物被隨意丟棄在田間地頭、溝渠河道的現象。雖然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中已出臺一些與農藥包裝廢棄物管理相關的規定,但這些規定還不能完全滿足我市農藥包裝廢棄物管理的實際需要,有必要立法,對相關規定進行細化,推動我市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進一步規范。
二、立法過程
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高度重視此次立法工作,今年5月,成立了以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分管領導為雙組長的立法工作領導組,統籌推進立法工作。市人大農工委、法工委、市農業農村局、市司法局四位一體,全程協同配合做好立法工作。市農業農村局成立專班,具體負責起草、立法調研等工作。
立法工作啟動以來,結合近幾年來蚌埠市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現狀、存在問題,市農業農村局牽頭開展多種形式的調研研討,著手起草工作。5月初至6月初,市農業農村局就《條例(征求意見稿)》在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未收到公眾意見反饋。6-7月,市人大農工委先后9次召集相關人員進行深入探討研究;7月5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條例》進行了公平競爭審查,該政策措施未違反公平競爭審核制度相關規定。7月15日向15家單位書面征求《條例》意見,4家單位提出的22條修改意見已全部采納。7月19日市司法局邀請市人大農工委、法工委、律師、法律顧問、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同志等召開專題研討會,對《條例》作進一步修改。7月23日,市司法局對《條例》出具審查意見。8月6日,市人大汪若懷副主任、市政府吳永彬副市長召開立法工作領導組會議,各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條例(送審稿)》。8月9日,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并形成議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22條。
第1條至第7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定義、適用范圍、回收處置原則、地方政府和部門管理職責、回收處置主體責任義務、宣傳教育等內容。
第8條至第16條,主要包括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點的建立、轉運和處置及相關安全防護措施、臺賬記錄等內容。
第17、18條,主要包括農藥包裝廢棄物有償回收獎補標準和管理辦法制定,回收處置經費保障等內容。
第19條至第21條,主要包括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22條,明確《條例》施行日期。
(一)建立健全回收體系。按照“綜合施策、統籌推進、強化管理、落實責任、政府引導、多方參與”的原則,構建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轉運、處置閉環體系,推動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在建設模式上,以縣級集中處置、鄉鎮歸集(貯存)和農藥經營者和村級回收點進行回收處置一體化建設。在回收原則上按照農藥生產者、農藥經營者和農藥使用者“誰生產誰負責、誰銷售誰回收、誰使用誰交回”的原則,履行相應的回收義務,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責任主體不能明確的農藥包裝廢棄物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指導村居負責回收。農藥經營者和各回收點建立詳細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同時要求鄉鎮貯存點和各回收點加強回收裝置設施、貯存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拆除回收裝置設施、貯存場所。對收集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妥善貯存并符合環保要求,不得露天存放,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設置必要的警示標志。農藥包裝廢棄物運輸工具應當滿足防雨、防滲、防遺撒要求,不得丟棄、遺撒農藥包裝廢棄物。
(二)加強回收處置運行管理。農藥包裝廢棄物按照“村居回收、鄉鎮歸集、縣轉運處置”的運行模式,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加強各級回收網點日常運行管理,提高回收管理規范化水平。在推動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充分履行回收義務的基礎上,鼓勵縣、區人民政府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實行有償回收的制定獎補標準和管理辦法。同時,對不明確回收主體、散落在田間地頭的農藥包裝廢棄物由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通過設立公益崗位、保潔員兼職給予適當補貼等方式組織撿拾回收,或采取有償回收的辦法進行回收。要求各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點、貯存點要遠離人員密集場所、畜禽和水產養殖場,避開加油(氣)站、供水水源和自來水廠、河塘和溝邊、生態保護區等場所、設施和區域。貯存點要有統一的醒目標識,并向社會告知。并保持正常開放,常態運行,在回收、轉運、貯存、處置等環節建立臺賬,臺賬資料保存兩年以上。對未按規定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的,由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三)強化科學分類處置。回收點應當將歸集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分類進行捆扎打包,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運至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貯存點。貯存點應當及時將回收點歸集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按能資源化利用的和難以資源化利用的分別入庫登記、分類存放。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將可以資源化利用的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按照相關規定確定的農藥包裝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難以資源化利用的農藥包裝廢棄物納入生活垃圾處置體系,協調利用生活垃圾轉運體系內車輛,將貯存點或村(居)回收點農藥包裝廢棄物集中轉運至生活垃圾處置單位。處置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置。
(四)明確工作職責,壓實主體責任。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體系,統籌推進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等設施建設。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指導行政村(居)科學合理設置村級回收點,負責本鄉鎮、街道農藥包裝廢棄物貯存點的設立與管理,組織實施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縣(區)職責做好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督促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及其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活動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
(五)加強督查考核,確保責任落實到位。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的協調調度、督查指導、考核評價等工作機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城市管理部門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巡查、檢查,對發現問題進行通報警示,及時研究處理。
關于《蚌埠市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條例
(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4年12月5日在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許錦標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今天上午,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蚌埠市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操作性較強,內容比較完善,同時提出了修改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對修改意見進行研究,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剛才,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對修改情況進行審議,提出了《蚌埠市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草案表決稿》),主任會議聽取了審議結果的報告,對《草案表決稿》進行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和第十條都是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責任和方式的規定,建議將第十條第一款合并至第七條。經研究,為使條文順序更加合理,建議將第十條改為第八條。
二、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一款中對資源化利用的禁止性規定,上位法已經明確,可以刪除。經研究,為使條文更加精煉,建議刪除“資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飲用具、兒童玩具等產品。資源化利用單位不得倒賣農藥包裝廢棄物?!?/span>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對涉農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范圍界定不夠清晰。經研究,建議在“涉農街道辦事處”前增加“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限定。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其他部分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和序號調整,不再一一報告。
《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草案表決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建議,符合本市實際,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