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資源交易被稱為經濟冷熱的晴雨表、企業家信心的風向標、市場主體活躍的聽診器。我市也將地方立法的目光瞄準了這一領域,并將之列入市人大常委會今年的立法計劃。在日前舉行的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對《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
通過一審的《條例(草案)》共六章42條,涉及內容包括平臺服務和目錄管理、交易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記者注意到,在第三章交易規則中,不僅對項目實施主體的權責進行了明確,還列出了招標代理機構、評審組織人員、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禁止性行為,注明了哪些情形應當中止或終止交易。另外,依法必須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項目出現什么情形,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分析交易失敗原因,采取改進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標等具體內容也予以了明確。
在會議分組審議時,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就此提出不少意見建議,其中就包括履約聯合執法、惡意投訴等方面。“我市雖然建立了履約聯合執法的工作機制,但發現問題的查處力度還不夠;此外部分招標(采購)人、投標人(供應商)對惡意投訴行為反映強烈,建議充分考慮后吸納進條例?!币晃皇腥舜蟪N瘯瘑T直言,按照地方立法“小快靈”、有效管用的原則要求,《條例(草案)》還需將外地立法經驗與我市實際結合得更緊密。
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亞介紹,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種類繁多,條例的制定對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優化營商環境,鞏固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工作三年來的改革成果,完善制度體系、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具有重要意義。“在立法之初,就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政府職責、平臺服務和目錄管理、交易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全面明確,重點突出,符合實際,具有一定針對性?!睆垇喸u價。
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工作是近年來是市人大監督的“重頭戲”之一。2019年5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對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情況開展了專題詢問,此后三年持續跟蹤監督。著眼于“體制重構、機制再造”,我市在監管體制、交易流程、規范各方主體權責與行為,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務保障等方面出臺系列制度、措施,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機制持續優化,為此次立法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實踐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