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日前審查通過的《蚌埠市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為阻斷疾病傳播和環境污染再筑一道法律防護網。
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此外,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所產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傳染病醫學觀察和檢測場所所產生的生活垃圾,都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即將施行的《蚌埠市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共二十七條,對醫療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以法律條文形式予以明確。
《條例》第五條指出,醫療廢物處于醫療機構內部時,由衛健部門為主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移出醫療衛生機構后,由生態環境部門為主負責日常監管。而醫療機構則應當按照分類目錄對其產生的醫療廢物進行規范包裝和標識,分類收集、貯存。至于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診所等,應該將醫療廢物送交縣區政府指定的暫時集中貯存點,比如鄉鎮衛生院和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
在《條例》第二十條,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醫療廢物處置不當一直是反映最為集中的問題。《條例》對此也予以重罰——如果將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處置醫療廢物的,有關部門不僅要責令改正,最高可處一百萬元罰款;如果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醫療廢物的,則將面臨所需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此外還將面臨沒收違法所得,甚至停業或關閉的處罰。
記者注意到,不僅對醫療廢物的貯存和處置有要求,《條例》對收集頻次、運輸車輛和行車路線、車輛消毒,以及處置費用的收費標準等都有明確規定。此外還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監督檢查內容具體化,并明確動物診療機構也應當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診療廢棄物,具體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管理。
“《條例》制定過程中廣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符合本市實際,也比較成熟。”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法工委主任許錦標表示,在對涉及醫療廢物各個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后,能夠以法律形式有效隔絕疾病傳播和環境污染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