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征求《蚌埠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

          發布時間:2020-09-29 15:59 來源:蚌埠人大 作者:蚌埠市人大 點擊數: 字體:【  

          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蚌埠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歡迎于1020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者電話方式,向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郵箱:bbrdfgw@163.com;傳真:05523122766;電話:05523122880

           

                                                  2020929



          蚌埠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第二章  選型配置安裝改造和修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

          第五章  應急處置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選型配置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及其有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電梯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權責明確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將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行政事務管理中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中電梯選型配置設計審查和電梯機房井道底坑、導軌支架預埋等土建工程質量的監督。

          發展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相關工作。

          第六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規范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配合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電梯安全意識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引導公眾安全、文明使用電梯。

          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教育,增強中小學生、幼兒文明使用電梯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安全使用電梯的公益宣傳倡導公眾文明乘梯

           

          第二章  選型配置安裝改造和修理

           

          第八條  建設單位對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滿足節能環保、消防、急救和無障礙通行等要求,不得選配未經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報廢的電梯

          第九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時應當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

          電梯土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保證施工質量;土建工程經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單位竣工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要求對電梯土建工程和待裝電梯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經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裝

          第十條  建設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實現載人電梯轎廂公共移動通信網絡信號和視頻監控覆蓋電梯機房內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溫度調節器

          鼓勵新安裝的載人電梯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等功能的智慧電梯系統

          第十一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制造單位因被注銷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不再具備相應許可資格等原因無法繼續安裝改造修理的電梯所有權人或者使用單位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承擔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單位對電梯質量安全負責并向電梯所有權人或者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技術資料對電梯進行改造的應當更換電梯產品銘牌承擔電梯制造單位的義務

          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負責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電梯安裝后建設單位未將配有電梯的建筑物出售或者雖出售但尚未交付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受委托方為電梯使用單位

          未委托管理的電梯,只有一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未委托管理的電梯,有多個所有權人的實際管理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沒有實際管理人的,由共有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行政事務管理中心協調共有人確定

          (五)配有電梯的建筑物出租的,出租期間,出租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六)法律、法規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電梯改造或者使用單位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依法聘請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安排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并簽字確認

          開展電梯運行日常巡查及時勸阻制止非正常使用電梯的行為

          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電梯使用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急救援電話維護保養信息

          保持電梯干凈衛生機房井道底坑干燥網絡信號和視頻監控正常使用視頻監控數據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應答應急救援通道暢通按照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按照一梯一檔要求建立電梯選型配置安裝改造修理資料和日常管理臺賬運行故障與事故記錄等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在使用單位變更時完整移交相關檔案

          電梯出現故障或者事故隱患時立即停止使用在電梯出入口設置顯著的停用標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使用五十臺以上電梯的,或者公眾聚集場所使用三十臺以上電梯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持證安全管理人員;使用二十臺以上電梯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持證安全管理人員;其他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配備兼職持證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除履行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簽訂電梯維護保養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將維護保養單位名稱維護保養人員聯系方式等信息在小區顯著位置公示

          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立即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立即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行政事務管理中心報告

          定期如實公開小區電梯運行等費用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在退出物業管理前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或者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整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乘客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乘用明示處于禁止使用狀態的電梯

          (二)乘用超過額定載重的電梯或者超過額定載重運送貨物;

          將電動自行車摩托車三輪車帶入載人電梯

          采用非安全方法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用尖銳物體點擊電梯按鈕或者隨意啟動緊急報警裝置;

          (六)吸煙、蹦跳,或者涂改、污損、撕毀電梯使用標志、安全警示標志等;

          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逆行或者在出入口處滯留

          損壞拆除電梯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危險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的物品

          (十)擾亂電梯使用秩序危及電梯運行安全的其他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乘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第四章  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

           

          第十八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相應數量的持證人員、快速搶修的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并書面告知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維護保養單位信息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定期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現場持證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少于一人,并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發現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提出整改建議發現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檢驗不合格已報停報廢以及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電梯的應當同時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檔案并保存四年以上

          定期組織電梯維護保養人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培訓記錄存檔備查

          維護保養合同終止時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電梯情況報告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對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十五年以上的電梯多次發生故障或者困人事故的電梯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保養項目。

          第二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自接到定期檢驗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驗檢驗后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的,核發電梯使用標志。

          (二)發現電梯導軌支架預埋發生改變、機房控溫設施不符合要求,或者出現滲水、墻體剝落、坍塌以及其他檢驗項目不合格、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三)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并立即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配合、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電梯使用單位停止使用電梯,限期辦理定期檢驗或者修理、改造。

          第二十三條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電梯使用功能,辦理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電梯故障頻率高或者受水災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第三方機構對電梯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電梯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出具評估結論對評估結論負責

          在評估結論確認電梯符合安全使用條件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停止使用該電梯

          第二十四條  電梯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修理改造檢驗檢測等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或者使用單位承擔。共有產權的住宅小區電梯,由共有人共同承擔。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住宅小區電梯發生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故障需要立即進行改造重大修理的相關費用從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中列支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不足的由電梯共有人共同承擔

          利用住宅小區電梯張貼播放商業廣告的收入,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優先用于電梯的維護保養、修理、改造等。

           

          第五章  應急處置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并納入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第二十六條  電梯發生事故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并及時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啟動應急預案,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實施現場救援,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接到電梯困人事故報告應當及時到達現場實施救援市區范圍內到達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其他區域一般不超過一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有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第二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投訴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受理對電梯安全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的投訴舉報并及時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八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依法聘請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法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依法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乘客未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發現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存在事故隱患未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提出整改建議的發現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檢驗不合格已報停報廢以及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未同時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未按要求建立并保存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檔案的

          未定期組織電梯維護保養人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并立即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資格

          第三十五條  市場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第三十七條  鼓勵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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