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立法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有關規定,現將《蚌埠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請于6月3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者電話方式,向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郵箱:bbrdfgw@163.com;傳真:0552-3122766;
電話:0552-3122880。
2024年4月30日
蚌埠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建設和諧宜居社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基本原則及治理架構】 住宅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循黨建引領、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依法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建立市、縣政府負責,住建部門主抓,相關部門協同,區政府和街道(鄉鎮)屬地管理,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共同參與的治理架構。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治理體系,制定、落實扶持政策;建立議事協調制度,健全執法監督制度,統籌解決物業管理重大問題;構建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升物業管理質量和服務水平,推動物業服務向智能方向發展。
蚌埠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蚌埠市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住宅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制定和宣傳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措施;
(二)依照職權制定物業服務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四)指導、監督物業管理招投標和物業承接查驗活動;
(五)監督、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立物業管理誠信檔案制度;
(七)履行物業管理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職責;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除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外,還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管理服務信息系統。
縣(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除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職責外,還負責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物業承接查驗材料、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等材料備案;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考核;采集、記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組織業主委員會委員、村(居)民委員會相關人員等開展培訓。
第六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機構的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相關行政執法和監管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監管電力設施、電能保護、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調整和監督等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住宅小區內高空拋物等影響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對燃放煙花爆竹、監控安防、車輛停放、養犬等開展監督檢查,依法參與交通安全糾紛處理,做好流動人口監管工作;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物業服務用房規劃的核實以及違法建設的認定;
(四)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住宅小區以及周邊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占道經營、亂設攤點、亂貼廣告、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違法行為以及生活垃圾分類、住宅小區園林綠化驗收、綠地占用、樹木砍伐移植行為的監管工作;
(六)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和物業服務違規收費的查處;
(七)國防動員部門負責人防工程設施的建設與使用的監督檢查;
(八)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住宅小區內影響消防設施、消防通道安全行為的監管工作。
司法行政、民政、財政、應急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管保障工作。
第七條【鄉、街職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調物業管理重大事項;
(二)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選舉;
(三)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
(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之間關系,調處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糾紛;
(五)協調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交接;
(六)協調和監督老舊小區物業管理;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八條【綜合執法進小區】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執法工作機制,加強對住宅小區內違法行為的巡查、檢查和處理。屬于職責范圍內能夠直接辦理的事項,按照時限要求辦理;對于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向有關部門移送辦理,有關部門應當快速響應。
相關執法部門應當依法、規范、有效履行職責。對于賦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事項,應當跟蹤監管,確保承接到位。
第九條【矛盾糾紛調處】 市、縣(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物業管理矛盾糾紛調解機制,聘請專業人員開展調解工作,充分發揮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物業服務及房地產行業從業人員的作用,化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矛盾糾紛。
第十條【推動業主大會召開】 市、縣(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業主規范有序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對于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業交付滿三年,以及其他具備條件但尚未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介入,推動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一條【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經費】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按照物業總建筑面積每平方米零點三元且總額不少于兩萬元,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標準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前,將籌備經費存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銀行賬戶。
建設單位注銷的,籌備經費從公共收益中列支,無公共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不足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表決方式】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書面征求意見或者電子投票的形式。
業主委員會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送達表決票并經業主確認。業主應當積極參與表決,表決票送達并已確認的業主,視為參與表決。業主委托代理人參與表決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出具委托書。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可以規定每名代理人接受委托的業主人數上限。
支持建立統一的業主大會信息表決平臺,鼓勵采取第三方介入的方式協助召開業主大會。
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候選人】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通過社區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推薦,業主自薦或者聯名推薦的方式產生。鼓勵符合條件的社區黨組織成員、居(村)民委員會成員、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信息公開】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開并及時更新下列事項: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業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經營收益情況;
(六)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使用情況;
(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收支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和情況。
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情況應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公布期限不少于一個月。業主委員會未公布前款資料和情況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公布。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經費保障】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從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分攤,其標準、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工作情況,決定給予其適當補貼。業主大會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聘請專職工作人員承擔日常事務,明確其工作職責和薪酬標準。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禁止事項】 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阻撓、妨礙業主大會行使職權或者不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二)虛構、篡改、隱匿、毀棄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文件資料;
(三)拒絕、拖延提供物業管理有關的文件資料、印章,妨礙業主委員會換屆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五)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授權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修改物業服務合同;
(六)與物業服務企業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務的經濟往來或者利益交換;
(七)泄露業主、物業使用人信息;
(八)利用職務之便減免物業服務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或者煽動業主不交納物業服務費;
(九)將業主共有財產借給他人或者設定擔保等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十)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嚴重損害業主權益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提請業主大會終止其委員資格;業主委員會未提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后,責令其暫停履行職責,由業主大會終止其委員資格。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換屆】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一般不超過五年。任期屆滿五個月前,應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換屆事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收到后,應當在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指導成立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并在任期屆滿前,由換屆工作小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換屆工作小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現業主委員會代表和業主代表組成,人數為五至九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換屆工作小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履職評估】 實行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履職評估和業主委員會委員履職承諾制度。
業主委員會每年應當向業主大會述職,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物業管理工作有關情況。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公示。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委員會】 物業管理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
(一)老舊小區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
(二)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確有困難未成立的;
(三)業主大會成立后,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
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等七至十一人單數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
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人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后,物業管理委員會自行解散。
物業管理委員會暫時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組織業主決定物業管理事項,推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任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條【業主自行管理】 物業管理區域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以由業主自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前期物業選擇】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通過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者其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提倡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業,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相關招投標活動的監管。
第二十二條【業主大會選聘物業企業】 鼓勵和引導業主大會采取招投標方式公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決定采取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可以通過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者其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進行。
業主大會決定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兩家以上備選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基本情況、擬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委員會根據多數業主意見對公示內容調整后,提請業主大會投票表決。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做好住宅小區內綠化養護、環境衛生、秩序維護等綜合服務工作;
(二)加強共用設施設備管理,委托符合資質的專業機構對電梯、消防等具有專業技術要求的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養護;
(三)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和防范工作,制定安全防范應急預案;
(四)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的巡查,及時對違法違規以及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并向有關部門報告,配合執法活動;
(五)當物業管理區域發生傳染病疫情、火災、燃氣安全事故等突發性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應急處置,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協助開展應急防控和救助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物業承接查驗】 新建住宅小區物業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設單位應當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移交承接查驗資料,并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
物業承接查驗可以邀請業主代表以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派員參加,必要時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予以協助。物業承接查驗的過程和結果可以公證。
市、縣(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并通過復查、受理投訴等方式實施監管。
第二十五條【物業承接查驗問題解決】 承接查驗協議應當對物業承接查驗基本情況、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及其時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約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承接查驗協議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協議約定期限內妥善解決承接查驗發現的問題。
物業交接后,發現存在隱蔽工程質量問題,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查驗中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損害業主的合法權益的,雙方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收費】 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有關規定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物業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標準等,制定相應的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布。建立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及費用與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由業主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通過合同約定。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制定并發布基本物業服務項目清單,明確服務內容和服務等級標準,供價格主管部門定價和業主協商物業服務收費時參考。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費支付】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物業空置、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等為由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未支付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催告其限期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申請調解,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未結清的,買賣雙方應當明確物業服務費的結算主體,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推進建立物業服務費監督管理制度。引導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與第三方監管機構簽訂物業服務費監管協議,并開設監管賬戶。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公示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開并及時更新相關內容。
對于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六項由業主委員會公開的內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設施設備智能化】 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臺,促進物業管理服務公開透明、便捷高效。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以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臺為支撐,通過在電梯、消防、給排水等重要設施設備布設傳感器,實現數據實時采集。建立事件部件處置權責清單,明確處置業務流程和規范,實現社會預警、智慧研判、智慧派單、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企業禁止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不配合管理等理由,減少服務人員、服務內容,降低物業服務質量;
(二)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增加收費內容;
(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或者物業服務合同中無相關約定,處分屬于業主共有的財產;
(四)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或者在開啟門禁、乘坐電梯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等方式催交物業服務費;
(五)違反規定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改造;
(六)干擾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
(七)損壞、擅自停用公共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八)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業主、物業使用人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開啟門禁、乘用電梯及使用其他共用設施設備;
(九)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
(十)篡改、泄露、出售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個人信息;
(十一)強制或者變相收取保證金、押金等費用;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可以向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投訴??h(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進行核查,依法作出處理并告知業主。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禁止事項】 在物業管理區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二)擅自在房屋地下挖掘增加空間;
(三)擅自在建筑物外墻新增門窗、破壞外立面;
(四)損壞公共綠化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公共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五)將電動自行車帶入電梯;
(六)不按照規定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者占用公共區域長期停放車輛;
(七)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新能源汽車、電動自行車充電;
(八)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損壞消防設施等共用設施設備;
(九)擅自將住宅、車位、儲藏間等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十)不遵守應急管理規定,妨礙社區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相關工作;
(十一)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超過樓面荷載等違反安全規定的物品;
(十二)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制造影響鄰居的異味、光污染等;
(十三)擅自在公共設施、公共部位懸掛、張貼、涂寫、刻畫;
(十四)違反規定飼養動物,或者飼養動物影響公共環境和他人居住環境;
(十五)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利害關系人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處理,不屬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職責范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業主大會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管理規約但尚不構成違法的行為,予以批評、教育。
第三十二條【裝飾裝修管理】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開工前書面告知施工時間、施工期限、垃圾堆放和清運要求以及施工安全禁止行為等事項。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企業進行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施工時,涉及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等情形的,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不得施工。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裝飾裝修活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時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停車管理】 住宅小區內規劃配建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停車需要。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房屋時公布住宅小區內規劃配建的車位、車庫及租售方案,明確車位、車庫的權屬及數量、租售價格、價格有效期等,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住宅小區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其管理、使用、收費等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停車位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其周邊商業配建停車設施、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錯時停車方案。
鼓勵業主與住宅小區周邊單位通過協商實現停車資源共享。
第三十四條【充電設施】 新建住宅小區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建設車輛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既有住宅小區內,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同意,可以通過改造、加裝等方式建設車輛充電設施,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公共收益范圍】 利用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開展生產、經營、租賃等活動所產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歸全體業主共有。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住宅小區的圍墻、小區出入口或者大門、建筑物外立面、樓道、屋面、電梯、外墻、道閘等所得的經營收入;
(二)利用業主共有的機動車位停放車輛收取的停車費;
(三)利用公共場地擺攤、引進自助售賣機或者快遞柜等收取的進場費;
(四)利用全體業主共有的會所、游泳池(館)、健身室(館)、架空層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場地進行租賃或者經營產生的收入;
(五)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六)處置經業主同意報廢的共用設施設備回收殘值產生的收入;
(七)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補償費;
(八)其他依法屬于全體業主的收入。
第三十六條【公共收益使用】 公共收益由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下列物業管理支出:
(一)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但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購買房屋安全及公共設施維修保險;
(四)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貼,業主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酬,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費用;
(五)有關審計費用;
(六)業主共同決定用于物業管理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七條【公共收益管理】 公共收益應當專戶存儲,單獨列賬,接受業主監督。
在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共收益專項賬戶;業主大會成立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可以與業主大會共同管理公共收益專項賬戶。
業主對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有異議的,公共收益專項賬戶管理者應當說明情況。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可以規定委托專業機構對公共收益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并規定審計條件、程序、費用承擔、結果公布等。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就公共收益管理及使用作出規定。
第三十八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納】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由業主在房屋交付前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本條例實施前已辦理交付手續的房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在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前交存。建設單位在交房時應當查驗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情況,未按照規定足額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業主。
第三十九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急使用】 發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應當提出應急處置方案,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同意,并在住宅小區公告后,由業主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監管部門審核后,直接使用:
(一)屋面、外墻體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測,需要維修、更新或者改造的;
(三)消防設施損壞,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維修、更新或者改造的;
(四)公共護欄、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樓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六)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七)二次供水水泵損壞導致供水中斷的,但專業經營單位負責二次供水水泵設備維修、養護的除外;
(八)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應急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將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條【物業保修維修】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制度,加強對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保證金存儲、支付、返還和公開等管理。
物業保修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的維修費用,業主專有部分由業主承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相關業主按照專有部分面積分攤。
屬于人為損壞的,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信用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征集以及評價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開展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核查工作。
引導建設單位、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將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狀況納入選聘條件。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質量監管與評價】 市、縣(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其服務質量進行考核,并向社會公開考核結果。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經營行為,加強從業人員培訓,開展矛盾糾紛調解,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物業服務規范和等級標準,配合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用檔案。
第四十三條【招投標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未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邀請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物業承接查驗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進行物業承接查驗的或者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批評,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公職人員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關行政處罰權已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七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