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簡介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是蚌埠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每屆任期五年。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市轄懷遠縣、五河縣、固鎮縣、龍子湖區、蚌山區、禹會區和淮上區人民代表大會及解放軍駐蚌部隊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舉行。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于1954年7月召開。2022年1月,市十七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現有市人大代表351人。下設法制、監察和司法、財政經濟、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教育科學文化衛生、農業與農村、社會建設(民主宗教僑務外事)7個專門委員會。
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準蚌埠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監督政府債務,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有資產的管理;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項目;
(四)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市長、副市長;
(六)選舉市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七)選舉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蚌埠市人大常委會簡介
蚌埠市人大常委會是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新中國成立后較長一段時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沒有設立常務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本級人民委員會代行其職權。改革開放后,為了加強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這一規定,1980年9月召開的蚌埠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蚌埠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每屆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現有組成人員4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秘書長1人,委員39人。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多年來,在中共蚌埠市委的領導下,市人大常委會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中央、省市委人大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依法履職盡責、堅持守正創新,加強地方立法,加強對“一府一委兩院”的監督,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積極推進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在全市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根據我國《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蚌埠市人大常委會具有以下18項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全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項目;
(五)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六)監督蚌埠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監督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審查監督政府債務;
(七)監督市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聽取和審議有關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等;聯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八)監督市人民政府對國有資產的管理,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九)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于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十)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
(十一)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二)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四)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五)根據市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六)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準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八)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常務委員會討論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和項目,可以作出決定或者決議,也可以將有關意見、建議送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或者單位研究辦理。有關辦理情況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