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是人民行使管理國家事務權力的具體體現。多年來,蚌埠市人大常委會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探索依法行使任免權的有效形式,不斷完善任免制度,注重規范任免程序,切實強化任后監督,人事任免工作基本實現了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
一、堅持黨的領導,確保了人事任免權行使的政治方向
堅持黨的領導是做好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前提,依法任免干部是法律賦予人大的重要職權,也是黨通過法律程序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形式,二者在選拔任用干部的目的、原則和任用標準上都是一致的。多年來,市人大常委會在行使任免權過程中,認真貫徹黨的干部路線和政策,堅持把黨管干部與人大常委會依法任免有機結合起來,努力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律程序變為國家意志,保證黨委人事意圖的實現。
二、加強制度建設,構筑了人事任免權行使的堅實基礎
地方組織法關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各項職權中對人事任免的規定比較原則,不便于具體操作。為了行使好人事任免權, 1982年1月11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蚌埠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工作人員試行辦法》,1988年5月對該辦法作了第二次修改,并更名為《蚌埠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隨后根據發展需要,多次進行修訂,增添了一些新的、對任免干部更具實質性意義的內容。為了有效落實任免辦法,蚌埠市人大常委會先后探索建立、修訂和完善了多個配套文件,如《蚌埠市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實施辦法》《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委員會對提請任命審判和檢察法律職務人員實行任前公示的暫行辦法》《蚌埠市人大常委會述職評議工作辦法》《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任前審查和任后監督辦法》《蚌埠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市政府組成部門向市人大常委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書面報告年度工作情況制度》等。通過強化制度建設,完善和規范了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干部的形式、程序和內容,增強了任免工作的公開性、透明度和權威性,讓任免工作更加有章可循,為人大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奠定了基礎。
三、完善工作程序,保障了人事任免權的依法行使
根據法律法規和任免辦法等規定,蚌埠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已經形成完整規范的工作程序,全程做到嚴格把關,充分體現制度張力,確保任免工作合法有效。一是嚴把任職資格審查關。根據提請機關報送的人事任免案,由常委會專門工作機構審查提請任免材料是否規范、任免理由是否充分、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和條件是否符合規定、提請任免的程序是否合法等情況,并提出具體意見向主任會議匯報,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審議。二是嚴把任前法律知識考試關。為了促進擬任命人員學法、知法、守法、用法,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1989年11月,常委會首次組織擬任人員開展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于2004年6月出臺了《蚌埠市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實施辦法》,是年10月建立了法律知識考試題庫,并結合實際情況不斷充實更新,每次考試從中隨機抽取試題,指派專人監考,并將考試成績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為審議和表決參考。對未參加考試或考試成績不合格的,常委會不予提請審議。2021年9月,常委會在全省率先采用信息化手段即實行計算機閉卷方式開展任前法律知識考試,針對不同職位的任命人員,由計算機系統從相應類別的試題庫中隨機生成電子試卷,系統自動閱卷,結束當場判分,成績自動提交,避免任前考試走形式、打人情分現象。三是嚴把任前公示關。2020年3月以前,常委會對市法院和市檢察院擬提請任命的法律職務人員,均在報紙、電視臺等新聞媒體上予以公示,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公示期間,安排專人值班,接待和記錄來人來電來訪,對群眾舉報的問題交提請機關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書面報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由主任會議研究是否提請常委會任命。2020年3月,市人大常委會對《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進行了第五次修訂,規定市法院和市檢察院擬提請任命的法律職務人員,由其自行公示,公示結果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專門工作機構審查。四是嚴把供職發言關。每次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前,有關擬任命人員要到會作供職發言,簡要介紹個人情況和對擬任崗位工作的認識,并對任職后的基本工作思路、目標措施、如何接受人大監督等作出鄭重承諾,供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表決時參考。這不僅使他們提高了人大意識,也為今后兌現承諾增加了責任感。五是嚴把表決任命關。將擬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和相關材料印發常委會會議,再結合其供職發言,讓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擬任命人員有更直觀、更全面的了解,同時留足審議時間,大家暢所欲言,確保投下明白票、選出放心人。表決通過后,當場向通過任命的有關人員頒發任命書,被任命人員面向國徽,鄭重宣誓。通過這種儀式化的程序,進一步增強了被任命人員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接受人大監督的自覺性。
四、改革表決方式,推動了人事任免權行使的民主進程
表決,是人大常委會行使人事任免權不可或缺的手段,是民主的必要程序和堅實保障,而表決計票方式的演進則見證了民主法治的進程。1980年11月,在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首次行使了任免權,根據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請,用舉手表決的方式任命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1988年5月,經過第二次修改后的《蚌埠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規定:常委會審議通過任命人員時,表決由舉手方式改為無記名投票方式;免職、辭職和批準任命的人員,采取舉手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1999年5月,《蚌埠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作了第三次修改,將表決接受辭職事項由舉手方式改為無記名投票方式。2003年以來,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均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采用電子表決器進行無記名逐人表決。由此可以看出,市人大常委會行使人事任免權的表決方式先后經過了舉手表決、到無記名投票、再到以電子表決為主的表決計票歷程,從現實情況看,舉手表決限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真實意愿的表達,有時礙于情面、從眾心理和其他干擾,只好違心地舉手贊同,造成“一致通過”的假象,而無記名投票和電子表決是用“票”說話,可以真實地反映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于任免對象的看法,有利于表決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用“票決”或“鍵決”取代舉手表決,是歷史的進步、民主的體現,全票通過的歷史被改寫,反對票和棄權票的出現成為常態,它就像“人民手中的鞭子”,鞭策著被任命人員不斷改進工作,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更好地服務于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人民謀幸福。
五、強化任后監督,實現了人事任免權“賦權”和“制權”的有機統一
任后監督是任免權的延續。實際工作中,蚌埠市人大常委會堅持把賦權與制權緊密結合起來,不斷加大對任命人員的任后監督力度,防止“一朝被任命,五年太平官”的現象發生,促使被任命人員恪盡職守,不辱使命。一是開展述職評議活動。1992年6月,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首次對市政府組成人員開展述職評議,多年來述職評議已成為人大常委會監督被任命人員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為避免述職評議走過場,常委會制定了具體的實施意見,就述職評議的對象、內容、程序及評議結果等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常委會會議前,將述職人員的述職報告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讓他們對每位述職人員都有充分的了解;在常委會會議中,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對述職人員進行評議后,按照“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3種類型進行無記名投票測評;在常委會會議后,將述職評議意見向述職人員反饋,增強了他們的責任意識,促使他們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辦事。二是聽取年度工作報告。2018年8月,市人大常委會代市委擬定了《市政府組成部門向市人大常委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書面報告年度工作情況制度》,是年11月制定了落實好該項制度的實施細則,規定每年3月下旬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集中聽取所有市政府組成部門年度工作報告并接受評議。2019年4月,市人大常委會首次集中聽取了24個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年度工作情況報告,并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報市委,作為市管領導班子和干部“三案”管理資料信息,排在后三位的政府組成部門及主要負責人,作為人大年度重點監督對象,體現了人大對政府部門“事”的監督和對“人”的監督的融合貫通。三是開展見證司法活動。2020年4月,市人大常委會在全省率先出臺了《關于加強監督司法工作的實施辦法》,將人大代表見證司法活動以制度的形式進行了明確和規范,有效促進了被任命人員司法公正。為推動《辦法》的實施,常委會圍繞法院執行工作和檢察院執行監督工作召開政情通報會,代表就有關問題當面詢問“兩院”負責人,推動司法人員直面問題、依法處理、改進工作;通過開展案件質量評查,組織代表旁聽庭審,了解司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辦案能力,促進司法人員依法履職、公正為民。四是開展經常性監督。通過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開展視察、檢查、調研活動,聽取有關部門工作情況匯報,及時了解所任命干部在行政、司法行為中的成績、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有的放矢地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督促他們加以改進,努力提高工作水平。